法規名稱: 臺中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