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其餘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一人至三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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