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其餘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一人至三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