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項小型工程督導協調,特設「
臺中市政府小型工程督導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小型程應由各委員製成提案逕送本會審查,以提高執行效率。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項小型工程計畫書。
(二)有關各項小型工程執行之督導協調事項。
(三)有關各項小型工程之進度查證事項。
(四)其他各項小型工程執行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計畫
室主任兼任、建設局長、工務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自治事業課課長。
(二)本府財政局財務管理課課長。
(三)本府建設局農林課課長。
(四)本府工務局公用課課長、土木課課長、養護課課長、水利課課長。
(五)本府社會局社會行政課課長。
(六)本府計畫室管制考核股股長。
(七)本府政風室二股股長。
(八)本府主計室一股股長。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人員兼任,幕僚作業由本府計晝
室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每一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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