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各項列管計畫切實執行,及中央
補助款有效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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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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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列管計畫,係指預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及有
關中央政府補助臺中市社會福利、教育設施、基本設施各項一般性補
助款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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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管計畫若有跨年度者,得於完工後併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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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項目應包括進度、主動積極度、目標達成度、工程基本品質、行
政作業及協辦單位配合度等。
前項進度以符合計畫工程基本品質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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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報表之管制,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上級列管計畫:應由各主辦單位依規定期限逕送上級主管機關,
並副知計畫室。
(二)本府自行列管計畫:應由各主辦單位依當月十五日工程進度為基
準,逕自上網填送。
前項報表得以檢附磁片或上網傳送方式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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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或撤銷計畫內容,應依行政院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辦
理。
(二)各項列管計畫如其進度落後情形嚴重,且經檢討確實無法趕上進
度者,得予核實作階段性之調整,調整計畫應於當月工程督導會
報召開一星期前提出。
(三)計畫調整之原因應分析報告,並列入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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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於每年二月至三月間,應組成列管計畫年終考核小組辦理年終考
核。
考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計畫室主任為副召集人,其他委員
由財政局、建設局、計畫室、主計室、人事室、發包中心派員及專家
學者一至三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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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終考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考核項目為工程者,各主辦單位應提出自我考評報告十五份,先
由計畫室分送考核小組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
(二)考核項目為工程以外之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計畫、教育補助經費計
畫、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及其他補助計畫者,由各執行單位於
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報補助經費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
執行進度控制情形整體成效表,送本府計畫室初核後,提送考核
小組複核,併入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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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項目年終考核之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者,列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四)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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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依工程項目考核結果,對受考核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員,
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列甲等者,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2.分數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記功二次。
3.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
4.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記嘉獎二次。
5.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記嘉獎一次。
(二)成績列乙、丙等者,不予獎懲。
(三)成績列丁等者,懲處標準如下:
1.分數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2.分數五十分以上,未滿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3.分數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一次。
4.分數三十分以上,未滿四十分者,記過二次。
5.分數未滿三十分者,記大過一次。
協辦單位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前項標準辦理獎懲。
第一項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或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
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有關個人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
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
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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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計畫、教育補助經費計畫、基本設施補助經
費計畫及其他各項一般性補助款非屬工程者,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一)執行率達百分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二次。
(二)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功一次。
(三)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嘉獎二次。
(四)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五)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六)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七)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執行率依本府主計室提供之每年度第四季經費計畫分配及執行
明細表所列實際支用比率為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執行率偏低時
,得由考核小組依事實審定之。
第一項獎懲對象為受考核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協辦單位人員
必要時,得比照標準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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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對
列管計畫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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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執行所需之相關經費,由各項工程管理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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