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列管計畫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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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各項列管計畫切實執行,及中央
    補助款有效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單位
    )。

三、本要點所稱列管計畫,係指預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及有
    關中央政府補助臺中市社會福利、教育設施、基本設施各項一般性補
    助款之計畫。

四、列管計畫若有跨年度者,得於完工後併入年度考核。

五、考核項目應包括進度、主動積極度、目標達成度、工程基本品質、行
    政作業及協辦單位配合度等。
    前項進度以符合計畫工程基本品質為前提。

六、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報表之管制,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上級列管計畫:應由各主辦單位依規定期限逕送上級主管機關,
        並副知計畫室。
  (二)本府自行列管計畫:應由各主辦單位依當月十五日工程進度為基
        準,逕自上網填送。
    前項報表得以檢附磁片或上網傳送方式提報。

七、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或撤銷計畫內容,應依行政院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辦
        理。
  (二)各項列管計畫如其進度落後情形嚴重,且經檢討確實無法趕上進
        度者,得予核實作階段性之調整,調整計畫應於當月工程督導會
        報召開一星期前提出。
  (三)計畫調整之原因應分析報告,並列入年終考核。

八、本府於每年二月至三月間,應組成列管計畫年終考核小組辦理年終考
    核。
    考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計畫室主任為副召集人,其他委員
    由財政局、建設局、計畫室、主計室、人事室、發包中心派員及專家
    學者一至三人組成。

九、年終考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考核項目為工程者,各主辦單位應提出自我考評報告十五份,先
        由計畫室分送考核小組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
  (二)考核項目為工程以外之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計畫、教育補助經費計
        畫、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及其他補助計畫者,由各執行單位於
        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報補助經費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
        執行進度控制情形整體成效表,送本府計畫室初核後,提送考核
        小組複核,併入年終考核。

十、工程項目年終考核之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者,列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四)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十一、本府得依工程項目考核結果,對受考核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員,
      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列甲等者,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2.分數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記功二次。
          3.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
          4.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記嘉獎二次。
          5.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記嘉獎一次。
    (二)成績列乙、丙等者,不予獎懲。
    (三)成績列丁等者,懲處標準如下:
          1.分數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2.分數五十分以上,未滿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3.分數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一次。
          4.分數三十分以上,未滿四十分者,記過二次。
          5.分數未滿三十分者,記大過一次。
      協辦單位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前項標準辦理獎懲。
      第一項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或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
      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有關個人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
      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
      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關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計畫、教育補助經費計畫、基本設施補助經
      費計畫及其他各項一般性補助款非屬工程者,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一)執行率達百分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二次。
    (二)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功一次。
    (三)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嘉獎二次。
    (四)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五)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六)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七)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執行率依本府主計室提供之每年度第四季經費計畫分配及執行
      明細表所列實際支用比率為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執行率偏低時
      ,得由考核小組依事實審定之。
      第一項獎懲對象為受考核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協辦單位人員
      必要時,得比照標準辦理獎懲。

十三、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對
      列管計畫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

十四、本要點執行所需之相關經費,由各項工程管理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