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特定行政
問題之性質、過程,瞭解實況,研提意見,以供首長決策參考或有關
機關處理依據,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
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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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辦理之專案查證係屬行政問題之實況了解,基於市長交辦或管
制考核相關業務需要,其查證之範圍如下:
(一)行政措施、程序之建議改進。
(二)行政實況及政策貫徹之問題檢討改進。
(三)民意經常反映之問題檢討事項。
(一)其他行政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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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查證之作業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事前作業:奉市長交辦或指定案件後,應即蒐集相關資料、法規
及輿論反映意見,分析瞭解問題之重點與內容,並於訪查前通知
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針對特殊案件採行不預知訪查。
(二)實地訪查:訪問業務主(管)辦人及相關人員,查閱相關書面資
料或赴現場瞭解。
(三)事後作業:訪查完成後應即撰寫查證報告,經簽報核定後,將查
證報告函送本府業務主管機關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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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證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訪查之事項與人員,應以案件有關者為限。
(二)訪查時以蒐集資料查明實況為主,不得對受訪機關(單位)表示
個人意見。
(三)應本公正客觀之態度及立場進行訪查,依科學方法及程序蒐集資
料,並根據事實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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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
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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