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理資訊流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資訊交流共享,以發揮本市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及相關地
    理資訊效益,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指本府以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電腦圖形(及
      屬性)檔案電子資料,包括向量及網格型式(附件一)。
(二)地理資訊紙圖資料:指利用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所繪(製)出之紙
      圖資料。
(三)地理資訊:包括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及地理資訊紙圖資料。

三、地理資訊之申請使用單位及收費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得免費使用。
(二)承包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工程、計畫、財物、勞務之承包單位,在
      承包業務需求範圍內得免費使用。
(三)本府以外各級政府單位及學校、公立研究機關,酌收費用:
      1.中央單位:申請各類圖層(依附件一,共計十四類),每類酌收
        費用五千元。
      2.非中央單位: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申請各類圖層,申請各類圖層
        (依附件一,共計十四類),每類酌收費用一萬元。
(四)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地理資訊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並
      依核准內容辦理。

四、任何使用單位,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使用地理資訊,未經申請私自使
    用本府地理資訊者,本府有權取消其使用之權利。

五、申請使用地理資訊之單位,對本府因有公務須使用該單位之地理資訊
    而拒不提供者,本府得拒絕供應地理資訊予該單位。

六、政府機關及學術機構,得免費使用本府八十五年以前產生之地理資訊
    都市計畫圖、區里界圖資料。

七、申請使用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單位應填報臺中市地理資訊使用申請表
    (附件二),承包本府業務之廠商使用本府地理資訊,並應填報臺中
    市地理資訊使用管制同意書(附件三)。

八、本府以外之經核准使用地理資訊單位,若因發包業務需將資料移轉至
    受託單位(發包業務執行廠商)執行時,需另行與受託單位訂定資料
    使用管制書,並負責管制資料之使用與收回。

九、依本要點申請所用資料僅供公務參考之用,不具任何法律及行政規範
    效力,並不得作為辦理行政核發業務之用。

十、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致本府權益受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
    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