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臺中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依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事項,並受本
  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掌理體育訓練、講習、競賽、宣傳、輔導、設計、研究及
      資訊蒐集與建立等事項。
  二、保養組:掌理體育器材管理、場地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
      組事項。

  本場置組長、幹事、書記。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場幹事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或代
  行之。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