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臺中市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提
  供急難貸款,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人事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輔購住宅貸款。
  二、急難貸款。
  三、本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府得設輔購住宅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其組
  織由本府另定之。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但業務需要時,得存入其他銀
  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