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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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得在本
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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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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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
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
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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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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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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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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