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得在本
  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
  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
  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