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中小學校教師進修研究,除依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市市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
    業務。

四、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認定由服務學
        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該
        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
        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
        之。
  (二)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
        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六、未依第五點規定而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及進修研究補
    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七、進修研究期間如下: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
        校教學應親授、業務須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
        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
        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
        工作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
        課時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但須以學期為單
        位,並以一次為限。

八、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
        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
        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格式如附
        表一)。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於進修期滿後繼續在原學校服務,其服
        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期限;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
        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研
        究者,應於進修研究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
        義務與進修研究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
        聘或調任其他縣市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本府核准
        者,不在此限。再申請進修研究者,俟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
        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五)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
        之規定辦理。

九、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
    之規定確實審核,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彙報本府
    備查。

十、校長之進修研究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