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電話禮貌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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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行政效率,並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均列為實施對象。
三、執行前之宣導:印製「電話禮貌注意事項」卡分送全體員工,並由單
    位主管確實加強宣導。
四、考核測試: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對其所屬員工之電話禮貌
      嚴加考核,每月至少二次,不定期以電話實施測試。遇接話人員措
      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應即勸導糾正。如有
      延遲接聽情事,並應查明處理。
(二)本府設置測試小組七人,由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秘
      書室、計畫室、人事室等各推派代表一人組成,每月至少一次,不
      定期測試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情形,並填列「臺中市政
      府暨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評分表」,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每季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單位前三名,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2.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單位前三名,除予公開頒獎表揚外,並
      發給獎金,第一名壹萬元,第二名捌仟元,第三名陸仟元,同時得
      各推薦三至五人,送測試小組審核後,正式職工及約、聘僱人員予
      以敘獎(第一名之單位記功壹次,第二名之單位嘉獎貳次,第三名
      之單位嘉獎壹次),臨時僱工頒給獎品。
(二)懲處:經測試小組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
      態度不佳等情形者,除予以勸告糾正外,同時書面告知該單位主管
      督導改進,並副知各單位以資警惕;其個人經登記累計達三次者,
      予以申誡一次,一年內累計申誡兩次者,年終考績(核)不得考列
      甲等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