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三、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除依公
    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申請考試錄取人員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
    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醫事人員職缺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人員時,各該機關
    學校應組織甄選委員會,由委員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人事
    主管為當然委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職缺:由各該機關學校將職缺及甄選相關資料於電腦網路或
        報章媒體或其他公開場所公告。
  (二)報名方式:通信或親自或委託報名,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三)應徵人員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報名履歷表。(履歷表格式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訂定)
        2.符合該職缺資格條件證明。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甄選:以口試方式辦理。
  (五)成績計算:口試總分為一百分,其中才識占 50%、言辭占 30%、
        儀表占20%(評分表如附件),由各甄選委員會評分後加總再平
        均實得分數。
  (六)錄取方式:
        1.依口試分數高低排定名次,總成績相同者,按才識成績排名,
          才識成績相同者,按言辭成績排名。
        2.依名次先後錄取。
        3.依實缺錄取正額人員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
          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於甄選公告內載明。

五、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規定錄取人員後,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
    辦理任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