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經辦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
    ,避免出納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
    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
        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
        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機關首長指定
    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
    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處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
    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
    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處長。

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出納管理人員之休假代理制度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由本處秘書室先行協調簽核。

九、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