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
    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設置
    本處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各科科
    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派兼之。

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會議,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含重新設計及版本升級)階段
        。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如必要時,得邀請學
    者專家或檔案管理局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應
    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理。

八、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處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