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事務管理檢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強化內部控制,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臺
    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設置「臺中市政
    府主計處事務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檢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四)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秘書室主任(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兼任
    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國有公用
    財產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之主任及人事室第二
        股股長擔任。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之主任擔任。
  (三)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之主任擔任
        。
  (四)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之主任擔任。

四、本小組事務管理之檢核每一年查核一次,檢討本機關工作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之。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檢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時
    ,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