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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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照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二、各基金應依預算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
    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其中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
    ,應切實依行政院所訂定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三、其他長期投資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
    應之項目,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
    當年度辦理者,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內調整。

四、其他長期投資及無形資產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確有保留之必要者
    ,準用執行要點第十二點固定資產預算保留之規定辦理。

五、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各基金組織員額,因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者。
    (二)傷病醫藥費、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費
          等訂有統一標準之預算項目,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標準者。
    (三)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志工服務計畫
          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經
          洽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確定無適用房舍時,依規定辦理租用者。
    (五)捐助及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算之新增項目,
          經檢討可在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
          容納者。
    (六)每筆併年度決算項目金額逾五千萬元以上者。
〔立法理由〕
第五款有關「捐助與補助」與「未及編列預算」用語,與行政院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捐助及
補助」與「原未編列預算」用語不一致,為一致表達,爰修正第五款文字
。

六、下列項目之執行,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經提本府預算審查委
    員會核准,始得辦理:
    (一)捐助及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檢討無法於已編列預算之
          業務計畫捐助及補助項目預算總額內容納者。
    (二)其他長期投資之執行,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同一計畫已列預
          算總額;長期貸款超過原編列預算總數者。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處分、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應補辦預算者。
    (四)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非留存項目者。
    各基金應依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填具超支預算數額表、補辦預算
    數額表,送由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收支對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留存項目或年度進行中配合
    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辦理者,如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
    免提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由各基金及主管機關自行依有關規定
    辦理。
    第一項經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之補辦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計畫,如
    需停止或暫緩執行者,應簽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一款「捐助與補助」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點說明。

七、奉准辦理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本府核
    准後三日內報由主管機關以府函送請市議會備查,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八、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需要調整收入(基金來源)
    、支出(基金用途)併決算項目,除依執行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
    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外,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
    項,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補辦預算及併決算核定函文,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基金賸餘款留
    存項目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均應副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政
    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立法理由〕
為強化各基金主管機關督導所屬加強基金財務管理,修正業權基金年度收
支併決算項目,除依執行要點第十點及第二十六點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者外,比照政事基金由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刪除其由各基金自行核定、
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補辦預算及併年度決算
    辦理項目,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
    絀)之情形;主管機關嗣後應妥為督促,審慎考量業務實際需求循年
    度預算程序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定規定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