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依據
  本細則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並參酌本市地區特性訂定之。

第二節  原則
  勤務基本原則如左:
  一、攻守並重:重視預防犯罪措施,掌握犯罪根源,採取制先行動,主
      動打擊消滅犯罪。
  二、日夜實施:重點時段加強勤務措施外,每日二十四小時持續輪流實
      施,消除勤務空隙。
  三、點面兼顧:加強重點地區勤務部署外,並作點、線、面勤務規劃,
      普及全面,消滅治安死角。
  四、彈性機動:勤務彈性運作,警力有效靈活運用,保持機動立即反應
      。

  勤務規劃執行採地區責任制,以行政警察為中心,保安、交通、刑事、
  消防、外事警察配合之。

第二章  勤務機構
  勤務機構區分如左:
  一、勤務基本單位: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
      位,由佐警一人負責。
  二、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駐(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
      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三、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一)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
          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
          執行重點性勤務。
    (二)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
          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警勤區依左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
      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以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隨時適當調整報核
  。

  本局刑事、消防、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依左列規定
  劃分:
  一、刑警隊員應視警力多寡、地區特性、治安狀況、工作繁簡實施情形
      ,以三至七個警勤區劃分一個刑事責任區為原則。
  二、消防隊員應參酌消防列管對象多寡配合行政區域村里劃分消防責任
      區。
  三、外事警員應參酌外僑多寡地區特性實際情形,配合勤務執行機構或
      外僑國籍劃分外事責任區。

  本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或警察駐在所,在特定地區執行警衛或守
  護任務。

第三章  勤務方式
第一節  警察勤務項目及區分
  警察勤務項目:
  一、勤區查察。
  二、巡邏。
  三、臨檢。
  四、守望。
  五、值班。
  六、備勤。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運用組合警力編組機動隊(組)或機動警
  網,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
  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警察勤務區分為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二種:
  一、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佐警專責擔任;但地區複雜得申請
      支援查察。
  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
      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第二節  勤務執行
  勤區查察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勤區查察,由警勤區佐警在轄區內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推
      行法定警察業務。
  二、勤區查察服勤人員著乙種服裝,應佩帶警棍、手提無線電機及應勤
      簿冊、表、袋實施。
  三、勤區查察得實施巡、查合一制,掌握轄區有治安顧慮之人、事、時
      、地、物,控制犯罪根源。
  四、戶口查察應注意事項:
    (一)空戶、空口、漏口及匿報異動者。
    (二)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或重複脫漏及錯誤者。
    (三)冒領、重領、偽造、變造、轉借國民身分證。
    (四)塗改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者。
    (五)國民身分證破損或模糊不易辨認者。
    (六)容留流動人口未依法申報登記者。
    (七)其他戶籍登記事項未依法申報者。
    (八)散兵遊民應予取締者。
    (九)匪諜、通緝有案人犯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五、推行警察業務:
    (一)主辦業務十四項:
          1.犯罪偵防。
          2.違警處理。
          3.保安警衛。
          4.交通整理。
          5.戶口管理。
          6.消防救災。
          7.特定營業管理。
          8.市招廣告管理。
          9.違規攤販取締。
         10.民防組訓防護。
         11.社會保防。
         12.外事警察。
         13.經濟警察。
         14.入出境管理。
  (二)協辦業務八項:
        1.送達召集令狀。
        2.執行保護管束。
        3.查禁出版品。
        4.電影片違反映演查處。
        5.不明信號彈查處。
        6.電訊線路、軍用油管維護。
        7.內河船筏管理。
        8.取締偽造仿冒商標。

  巡邏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巡邏區(線)規劃:依照轄區治安交通狀況及地區特性選定重點劃
      分巡邏區(線),視時空因素設置巡邏箱停留點,靈活運用。
  二、巡邏方式:
    (一)巡、查合一方式,由警勤區佐警在其轄區內,同時實施巡邏及
          勤區查察勤務。
    (二)汽車、機車、徒步方式實施。
    (三)視實際需要以定線、不定線、順線、逆線、交互、變換運用方
          式實施。
    (四)運用組合警力編成機動警網,警力單薄治安狀況單純者可編派
          二名警力或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實施。
    (五)執行巡邏勤務時應查簽巡邏箱及實施定時定點報告。
    (六)勤務運作途中,遇有命令通報應負立即反應相互支援任務。
    (七)行經「停留點」應實施小區域偵察、警戒、梭巡或輻射式查察
          。
  三、巡邏工作項目:
    (一)預防犯罪:可疑人、地、事、物之查察及盤詰。
    (二)查捕人犯: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逃犯之逮捕與攔截及
          現行違警人之取締帶業。
    (三)事故處理:交通事故、治安事故、違警事件之處理。
    (四)秩序維護:交通秩序整理、違規、違警事件舉發、妨害風化(
          俗)、非法營業及賭博案件之取締。
    (五)市容整理:道路、公共場所、無照攤販、違規市招廣告及防治
          公害之整理與取締。
    (六)安全保護:迷途、酒醉者之保護,傷患急難者之救護。
    (七)為民服務:接受民眾詢問及口頭報案,排解糾紛及推行其他有
          關一般行政與為民服務事項。
    (八)立即反應:治安、交通、災害事故緊急支援事項。
  四、應勤裝備:服勤人員著甲種服裝,但零時起至六時止及郊區車巡均
      得著乙種服裝,其應勤裝備依照「勤務裝備系統配置(帶)基準表
      」之規定攜帶。

  臨檢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臨檢計畫:依據治安狀況、治安情報資料,選定臨檢時間、地區、
      場所、路段,決定臨檢時間及派遣部署警力,策訂臨檢計畫表(行
      動計畫表)。
  二、臨檢場所:公共場所、風化色情或違規營業場所、高樓大廈、公寓
      車輛而居住或使用份子複雜治安堪慮者、藏匿逃犯及不良份子活動
      之處所或地區、人犯或嫌疑人逃亡及活動路線道路及其他基於治安
      需要而指定之處所、地區、道路。
  三、臨檢方式:
    (一)執勤人員服裝整齊,為達成任務需要,經事先報准後,得穿著
          便衣化裝實施,應有現場指揮官(帶班)指揮執行。
    (二)進入室內臨檢場所或處所,應將來意告知屋主或負責管理人員
          ,穿著便衣時並應出示服務證件及通知自治人員到場見證,執
          行取締任務時,並會同制服人員處理。
    (三)臨檢以目視偵察為主,必要時得命管理人員或屋主車輛駕駛人
          提供物品、資料勘驗查核,並實施盤查詢詰措施。
    (四)臨檢時應製作臨檢紀錄報告表,在場相關人員應在表內簽章備
          查。

  守望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守望崗哨位置規劃:依據地區特性、治安、交通狀況及特別狀況需
      要,設置崗哨,選定要點劃分區域,派警一至二人專責執勤。
  二、守望任務:
    (一)警戒:於特定地區、要點、時間實施戒備措施。
    (二)警衛:對特定人、特定物、特定處所實施安全維護措施。
    (三)管制:交通指揮或人、車管制措施。
    (四)服務:受理詢問、報案及解釋疑難,為民服務事宜。
    (五)其他: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三、執行要領:
    (一)服裝整齊應勤裝備佩帶齊全,姿勢端正,精神振作。
    (二)沈著、鎮定,全神貫注、時時提高警覺、處處嚴密偵察,早期
          發現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三)瞭解守望要點周圍特性及工作重點,遵守報告紀律,與勤務指
          揮中心或駐地保持密切聯繫。
    (四)重要守望要點應部署明暗雙崗勤務。

  值班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值班工作項目:
    (一)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二)接受民眾查詢、申請、報案。
    (三)本單位安全維護。
    (四)管理本單位武器、彈藥及通訊器材。
    (五)收發文件及簿冊管理。
    (六)內務環境衛生維護。
    (七)其他指定事項。
  二、執行方式:
    (一)服勤人員應端坐值勤台,必要時得站立門外,擔任警戒瞭望任
          務。
    (二)重點時間應彈性部署一明一暗雙崗勤務。
  三、執行要領:
    (一)服裝整潔儀態端正、槍彈佩帶齊全,全程戒備。
    (二)全神貫注警戒、觀察,隨時與備勤或暗崗保持聯繫,相互呼應
          。
    (三)態度誠懇和藹,熱心服務。
    (四)遵守報告紀律,紀錄要求完整具體明確。
    (五)發現治安狀況,立即報告、處理、紀錄。
    (六)勤務交接應將有關簿冊、口令、械彈、文書、鎖匙、通信設備
          及未了公務案件逐一點交簽章。

  備勤勤務應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備勤工作項目:
    (一)替補因故缺勤之勤務。
    (二)臨時事故處理。
    (三)解送人犯。
    (四)駐地安全維護。
    (五)傳達重要公文。
    (六)兼代暗崗勤務。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執行要領:
    (一)全程整裝待命,聽候派遣,不得擅離駐地。
    (二)臨時派遣應立即反應,達成任務後,應即時返回駐地待命。
    (三)協助值班暗崗,隨時與值班人員保持聯繫,相互呼應。
    (四)處理臨時事故應隨時紀錄,報告備查。
    (五)應勤裝備視任務需要佩帶。

第三節  專屬勤務
  交通警察以集中本局運用為原則,必要時得劃歸分局分區運用,其勤務
  規定如左:
  一、交通整理:採機動車輛巡邏、徒步或重點配置方式實施。
    (一)交通指揮補助勤務:於交通號誌、十字路口處所執行人車分道
          ,取締違規行駛之人車,或於交通狀況複雜時站立路中央指揮
          。
    (二)一般交通整理勤務:疏導整理行進中之車輛與行人秩序,排除
          道路障礙,整理停車秩序,主動警告、制止輕微違規人車,從
          嚴取締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之行為,注意交通外貌與流量變化,
          以供改善交通措施之參考。
    (三)特定時地交通整理勤務:遊行集會時交通維護,火警、災害場
          所或空襲地區交通疏導及管制。
  二、交通稽查:利用巡邏、守望勤務,於交通複雜,最易違規違警、交
      通事故發生最多路段或地區,執行稽查、取締、舉發任務。
  三、交通事故處理:指定專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依交通警察工作手冊
      之規定,機動性處理交通事故,並詳細製作圖表,詳為紀錄備查。
  四、備勤:控制必要警力擔任臨時事故處理及支援勤務。

  刑事警察,本局設刑事警察隊、分局設刑事組,其勤務規定如左:
  一、刑案偵查:執行程序為現場勘驗、調查、案情研判、偵查計畫、偵
      查實施、結案移送。
  二、地區探巡:執行方式為佈建查訪、巡邏臨檢、埋伏守候及突擊掃蕩
      。
  三、留守備勤:
    (一)在駐地留守值班,負責接聽電話、傳達命令、聯絡情報,受檢
          報案,並查處簽辦刑案及違警違規事件。
    (二)備勤待命派遣,立即反應查處刑案、現場勘查、蒐證、支援追
          捕人犯及其他交辦事項。

  保安警察採集中制為原則,本局設保安警察隊,分局設警備隊(或勤務
  組),其任務及勤務規定如左:
  一、保安警備任務:
    (一)防範疏處及鎮壓群眾或突發事件。
    (二)本機關及重要政府機關、交通、電訊、金融、電力、水力、生
          產等類,重要機構安全維護。
    (三)散兵、遊民、乞丐之取締收容、精神病患之查處及請願份子疏
          處監管。
    (四)重要慶典節日之治安維護措施。
    (五)自衛槍枝管理、非法槍砲彈藥檢肅查處。
    (六)義勇警察組訓,有效運用民力。
    (七)協助動員措施。
  二、保安警察勤務:
    (一)警衛(值班)勤務:擔任本局或分局及指定處所之必要警衛,
          重要集會場所或救災、救護地區之警戒。
    (二)巡邏勤務:規劃巡邏區(線)以機動車輛巡邏為原則,並酌情
          彌補勤務空隙及支援措施。
    (三)備勤勤務:視狀況部署必要警力,在駐地整裝待命,聽候派遣
          機動運用。

  外事警察,在本局設外事課,警力集中使用為原則,得配合外事責任區
  配置分局執行勤(業)務,其勤(業)務如左:
  一、外國人入境之管理與查驗。
  二、外國人出境之管理。
  三、外國人居留之管理。
  四、外國人從事各種職業之限制與管理。
  五、對外國人之偵防。
  六、外國人之保護。
  七、涉外案件之查處。
  八、外國人之戶口查處。

  消防警察於本局設消防警察隊,並配合分局或分駐(派出)所轄區或重
  點地區設消防警察分(小)隊,其勤務規定如左:
  一、值班勤務:於值勤台瞭望接受報案、通訊連絡、傳達命令、解答詢
      問及安全維護。
  二、公共安全檢查:
    (一)會同分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
    (二)實施防火宣傳。
  三、水源調查:檢查轄區消防水源及消防栓。
  四、警備勤務:
    (一)整裝在隊部待命,隨時候命緊急出勤救災。
    (二)聽候派遣救護。
    (三)緊急支援措施。
    (四)保養車輛或器材及試車、試水、試梯。
    (五)參加訓練與作業處理。
  五、車巡:擔任防火宣導,查察取締、執行臨時交辦事項,並作為救災
      之彈性反應。

  民防勤務以民間防空防護災害搶救為主,並視狀況協地方自衛及軍事輔
  助勤務項目為民防組訓、防情管制及空襲防護。

第四章  勤務時間
第一節  服勤時數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
  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起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起至二十四時為夜勤,
  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正。

  服勤人員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外宿日得服勤六小時,每週以四十四
  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日全日一次,外宿二次,輪休自當日上午八時起至翌
  日上午七時止,外宿自當日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外宿得與輪休
  連接同時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
  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停止輪休、外宿時間,得酌予補休。

第二節  服勤時間分配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方式分
  配之。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
  四小時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遇有特得情形,得縮短或延長之。但勤
  區查察時間,得視警勤區補雜及勘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
  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四小時為度,但
  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第五章  勤務規劃
第一節  勤務基準表
  本局、各分局對所屬勤務機構服務人員編組,服勤方式,服勤時間應妥
  予規劃,訂定勤執基準表,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視治安交通狀況需要互換輪流實際。
  三、警力派遣視任務需要部署,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
      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因故缺勤替班及臨時事故或突發事件查處
      。
  前項勤務規劃,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
  機構警力三至五人者,得採半日更替制。警力二人者得採全日更替制,
  夜間二十二時起值班,均改為值宿。

  各所(隊、組)按照現有員警與實際需要,在不浪費警力,兼顧勞逸平
  均原則下,依照署頒要函一號附件七勤務分配表,自行擬定勤務基準表
  三種,陳報各該分局審查後各繕正三份,轉陳本局核定後實施。

第二節  勤務編配
  各所(隊、組)應依所核定勤務基準表,就治安交通狀況及實際執勤警
  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於每日十六時前將次日勤務分配表
  陳送分局,遇有臨時事故,或為機動調配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應將變
  更原因及變更情形,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內,並以電話報告分局備,
  勤務編配原則如左:
  一、主管親自編配:勤務編配為主管主要職,不得假手他人。
  二、把握勤務重點:衡量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狀況,決定勤務之先後,輕
      重、緩急及時地。
  三、有效運用民力: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應有效運用民力,以補警力
      之不足。
  四、平衡工作負荷:視警力多寡及任務需要,勞逸平均調配,必要時提
      出警力需求,申請上級支援。

  本局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以分局或分駐
  (派出)所為單位,指派佐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警勤區
  擴大之,並另行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本局各直屬隊、分局警備隊、刑事組,應依其任務性質,執行各該專屬
  及重點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
  依其直屬上級命令服行之。

第三節  勤務指揮中心
  本局、消防警察隊及各分局均設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舉行晨報(晚報)、段報、季報、半年報、年報等定期會報,但晨
      報(晚報)於星期、假日得視需要舉行之。
  二、勤務規劃之建議、審核與裁示。
  三、統一指揮調度。
  四、勤務運作管制。
  五、再理「一一0」「一一九」電話及其他方式報案。
  六、治安、交通、災害狀況之處置紀錄。
  七、協調友軍,專業警察單位及其他縣市警察單位相互支援措施。
  八、有效運用現有有線、無線電話、傳真機SCA廣播、電腦未機等設
      施,實施通報、報告及傳達命令。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節  勤務裝備
  本局所屬勤務機構執行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任務性質需要配備。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定。

第六章  勤前教育
  勤前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基層勤前教育:本局各直屬隊所屬各分(小)隊(組)及分駐(派
      出)所為實施單位,由各該單位主管主持。
      前項勤前教育單位實有人數七人以上者逐日實施,四人以上者隔日
      實施,實施時間為當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四時。
  二、聯合勤務教育:本局各直屬隊隊本部及各分局為實施單位,每二週
      舉行一次,由分局長、隊長主持。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行單位主
      持;前一日深夜舉行專案勤前教育,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實施
      。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規定如左: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影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點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勤前教育方式規定如左:
  一、集中舉行為原則,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並註記於勤務
      分配表上。
  二、勤前教育主持賽應妥為準備,將施教內容扼要訴記勤前教育紀錄簿
      內(格式如附件一)。
  三、參加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點事項,應摘記於勤務手冊內(格式如附
      件二),施教單位主管及督察長得輪流列,駐區督察員應列度聯合
      勤前教育。

  本局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得輪流列,駐區督察員應聯合勤前教育。

第七章  勤務督導
  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全面
  帢施勤務督及獎懲,其督導方式如左:
  一、各級主官(管)應瞭解與掌握全般勤(業)務狀況,指導勤務規劃
      ,強化勤務執行,實施勤務督導。
  二、各級勤務督察查勤人員逐級,分區機動督導勤務執行。
  三、各級業務單位應經常派員就主管勤(業)務實施督導。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重點勤務督
  導。

第八章  附則
  警察勤務運作注意事項、圖、表、冊暨勤務裝備配置,依署頒「警察勤
  務規範」相關規定實施。

  本細則陳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