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家庭暴力防治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規、交通、
    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文書、檔案等業務事
    項。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辦事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刪除)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
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
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