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警醫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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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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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毒品藥物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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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證
明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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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
有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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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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