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當
    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聯合本府相關任務單
    位,集中各部門力量,發揮改善本市整體治安功能,特設臺中市政府
    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市警察局。

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
  (二)治安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
        、執行及督導。
  (四)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頒發破案獎金。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及督考。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其餘
    成員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經濟發展
        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建設處處長、交通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
        長、勞工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新聞處處長、行政處處長、法制
        處處長、計畫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環保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警察局局長、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科長。
  (二)本市警察局: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刑警大隊大隊
        長、少年隊長、婦幼隊長、交通隊長、鑑識課長、保民課長、行
        政課長、戶口課長、訓練課長、後勤課長、外事課長、會計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
        主任、保防室主任、資訊室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及各分局長
        、各所所長。

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會報召開時,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相關專家、學者人士或本府其他有關單位列席。

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警察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八、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作業,
    由本市警察局辦理。

九、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本市警察局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
    處協調平臺。
    前項跨局處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本市警察局局長主持。

十、本會報召開前,應由本市警察局辦理下列會議: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執行秘書或本市警察局業務副局長
        召集相關局處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局處業務時,由執行秘書或本市警察
        局業務副局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局處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
        調及文稿審議。

十一、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