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設置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市府
警衛隊(以下簡稱警衛隊),以實施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市政大樓、市政大樓一樓中庭、府前廣場及府後廣場之警衛勤務,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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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衛隊之任務如下:
(一)市政大樓、市政大樓一樓中庭、府前廣場及府後廣場周邊安全維
護。
(二)市政大樓停車場出入口交通秩序維持。
(三)門禁管制或提供市民諮詢服務。
(四)市長安全維護及相關行程之人身安全防護事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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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衛隊之編組如下:
(一)警衛隊隸屬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除受其指揮、監督及考核
外,兼受市政府行政處及政風處指導。
(二)警衛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小隊長四人、警員四十四人,合
計五十人,得依實際運作需要增減編組員額;並遴任資深幹練隨
護人員負責市長(副市長)及其辦公室周邊區域警戒安全維護,
視危安程度,每次派遣二名為原則,其遴選方法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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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衛隊之制服、裝備及廳舍配置如下:
(一)警衛隊之制服及裝備,依警察機關現行規定辦理。
(二)警衛隊之值班臺、辦公室、備勤室、械彈室及隨護休息室,設市
政大樓一樓(西南側);寢室及盥洗室,設市政大樓二樓(東北
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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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衛隊之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市政大樓一樓隊部值班臺維護駐地安全,受理民眾報案或
諮詢,通訊連絡及傳達命令等。
(二)守望:市政大樓大門、市政大樓一樓中庭、市長室等處,管制門
禁或提供民眾諮詢服務,維持安全與秩序。
(三)巡邏:以徙步方式為主,循指定巡邏路線巡查並得選定重點區域
守望,維護市政大樓、市政大樓一樓中庭、府前廣場、府後廣場
及停車場安全,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盤詰,巡邏路線以地下停
車場、電訊(力)機房、一樓中庭、府前廣場、府後廣場及附設
金融機構為重點。
(四)隨護:專責市長安全維護,擔任市長蒞臨場所人身安全保護、危
害防止、排除驚擾,受理民眾陳情、請願等。
(五)備勤:臨時性勤務派遣及準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六)其他特別勤務:民眾陳情或抗議活動,除派員維護秩序並採取因
應措施外,立即通報市政府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到場疏處。市政大
樓之各項室內展演或戶外活動,由主辦單位通報警衛隊配合維持
安全秩序及交通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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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衛隊行政支援事項如下:
(一)辦公廳舍、設備等,列入市政府財產管理,修繕、維護報請市政
府行政處辦理。
(二)應勤裝備(槍、彈、防彈衣、盔、無線電、車輛、戒具、警棍等
)、防護裝備(防護裝、盾牌、齊眉棍),列本局財產管理,有
關領用、保養、維修、檢查、汰換等,依警察機關現行規定辦理
。
(三)水電費、電話費、書報費、影印費、紙張及其他日常所需雜項開
支等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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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衛隊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
1.專責隨護:
(1)每月無勤務缺失者,核予記功一次。
(2)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長官有具體事蹟等,
專案簽核從優敘獎(每月最高嘉獎三次)。
2.一般警衛(含幹部):
(1)每月無勤務(管理)缺失者,核予嘉獎一次,另執行聚眾活
動防處、大型戶外活動及室內各項展覽、表演等安全維護,
依出勤次數、出力情形,由警衛隊每三個月統案簽辦從優敘
獎。
(2)維護市政大樓安全有重大具體事蹟者、選舉專案期間維護市
政大樓安全,專案簽核從優敘獎。
(二)懲處:
1.違法、違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等規定懲處並檢討調整服務地區,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
不周責任。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議處,並視案情得
追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專責隨護人員執勤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隨護人
員疏失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
一併追究。
(三)警衛隊成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由本局隨時檢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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