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消防局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臺中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成立目的:
  (一)有效動員本局災害防救人力,確立各項災害防救作業編組及應變
        措施。
  (二)迅速動員反應,有效掌握救災資源及時效。

三、成立、撤除時機:
  (一)風災(颱風):
        1.成立:
       (1)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納入警戒區域時
            。
       (2)臺中市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成立時。
        2.撤除:
       (1)本市已脫離颱風警戒區域外,且已無災情之虞時。
       (2)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已無災情之虞時。
       (3)臺中市颱風災害應戀中心撤除時。
       (4)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撤除時。
  (二)地震:
        1.成立:
       (1)臺中市地區發生地震,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2)臺中市地震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成立時。
        2.撤除:
       (1)臺中市地震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撤除時。
       (3)已完成人命搜工作,且已無持續之地震災情危害時。
  (三)重大火災、爆炸:
        1.成立:
       (1)臺中市地區發生重大火災或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
            。
       (2)臺中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3)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成立時。
        2.撤除:
       (1)臺中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
       (2)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撤除時。
       (3)已完成人命搜救工作,且已無持續之火災或爆炸災情危害時
            。
  (四)其他災害:
        1.其他各類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撤除)時。
        2.市長或局長(副局長、秘書)指示成立(撤除)時。

四、作業地點: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五、開設程序:
  (一)一般上班時段: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員通報本局災害搶救課
        及當日之值日官、員後,由災害搶救課人員主導,通知各該編組
        成員進駐。若因故無法及時通報災害搶救課人員時,應採後段處
        理方式。
  (二)晚上或例假日時段: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員通報值日官、員
        後,由值日官員主導,通知該編組成員進駐,並立刻副知災害搶
        救課人員返局。

六、編組成員:詳如后附「臺中市消防局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
    名冊暨作業人員執掌表」。

七、工作內容:詳如后附「臺中市消防局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
    名冊暨作業人員執掌表」。

八、作業時間:
  (一)秘書組:全時待命。
  (二)派遣組:
        1.小組長及派遣員之服勤時段由組長依據狀況之需要自行調配。
        2.案件管制員依序輪流服勤十二小時,每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均由上一次結束時之「次一」作業組開始值勤。
        3.兩組交接時間前後十五分鐘為共同作業時間,前一組人員必須
          在工作交接清楚後,經接班之組長同意方得離去。
  (三)作業組:
        1.每組依序輪流服勤十二小時,每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均由上
          一次結束時之「次一」作業組開始值勤。
        2.兩組交接時間前後十五分鐘為共同作業時間,前一組人員必須
          在工作交接清楚後,經接班之組長同意方得離去。
  (四)新聞組:
        1.新聞員之服勤時段由組長編排,每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均由
          上一次結束時之「次一」作業組開始值勤,但應保持二十四小
          時都有人在局待命。
        2.兩組交接時間前後十五分鐘為共同作業時間,前一組人員必須
          在工作交接清楚後且經接班之組長同意方得離去。
  (五)行政組:
        1.行政組人員之服勤時段由組長編排,每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均由上一次結束時之「次一」作業組開始值勤,但應保持二十
          四小時都有人在局待命。
        2.兩組交接時間前後十五分鐘為共同作業時間,前一組人員必須
          在工作交接清楚後且經接班之組長同意方得離去。

九、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所有參與編組人員(包括一般行政人員
    、書記、約雇人員、技工及工友等),得核實報領加班費,若無法核
    實報領加班費者亦得補休。

十、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若遇例假日或停止上班上課期間,有關
    小額採購案,得於業務單位或緊急應變小組提出需求後,交由行政組
    進行採購,並於結束開設後,逕行檢具核銷。

十一、注意事項:
    (一)若開設時無法聯絡上開各組之小組成員,或成員請假時,由各
          組組長自行進行人力調整運用,但以不影響整體救災應變為限
          。若人力缺額過多時,應立即通知秘書組,由秘書組人員調兼
          或調派他組人員代替。
    (二)簽到簽退:應變小成員報到服勤時,應先至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完成簽到,並於勤務結束應變小組撤除時,至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簽退,小組成員服勤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三)勤務變更:各組人員若有緊急事件得於報請各組組長及勤務代
          替者之組長後變更勤務。(各組長遇有緊急事故時應自行協調
          後填寫勤務變更申請表送批示核可後才可變更勤務。)
    (四)值日:
          1.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值日官員仍應依排定之輪值表繼
            續輪值,不解除值日官員之職務,每日之值日官員仍應完成
            值日官員應辦理之事項。
          2.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值日官員應督導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之
            案件管制員、案件彙整員追蹤未完成之各項管制案件至完成
            為止。
    (五)災情傳遞:
          1.消防署災情傳遞系統:以一日四報為原則(每日八時、十四
            時、二十時及二十四時),遇有重大災情時應隨時更新。
          2.災情傳遞至消防署以透過網路為主,網址為:http://210.6
            9.173.8/nfa/,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均為:*****。

十二、獎懲:參加編組作業人員得按每次實際出力或怠勤狀況,核實獎勵
      或懲處。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