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落實「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項下所訂各項實施策略及主要措施,並強化地方政府之公共安全管理
    工作,特訂定本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
    計畫)。

二、依據: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災防減字第0九六九
        九六00七四號函頒「各級機關訂定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十六項
        重大災害管理項目督導原則」。
  (二)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消署預字第0九七0五00
        一三0號函頒「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大型活動安全
        管理)督導計畫。

三、預期目標:
  (一)加強「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之推動執行,並落實督導
        考核之安全管理機制。同時強化本縣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及安全維
        護工作,提供民眾優質及安全之大型活動。
  (二)持續要求本府各局、處及所屬各機關(單位)於辦理大型活動時
        ,確實依據「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執行該大型活動。

四、督導單位、期程與重點:
  (一)督導單位:考量有效掌管活動進行並落實督導之責,應由大型活
        動主辦單位或對該活動居於統籌綜理、規劃協調地位之單位為督
        導單位;並由該單位首長(或首長指定人員)負起督導之責,依
        本計畫進行相關督導事宜。但督導單位之層級至少為本府各局、
        處以上之層級。
  (二)督導期程:主辦單位應於該活動辦畢後依督導情形填具督導成果
        表(如附表),函報本縣消防局,俾利由消防局彙整成果表函報
        內政部消防署,再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
        查。
  (三)督導檢查重點:
        1.當活動性質屬於「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所
          規定之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第二類:全縣性活動及
          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且參與人數顯為眾多時,應依
          本督導計畫進行督導事宜並依督導情形填具督導成果表函報本
          縣消防局。
        2.依下列各項進行督導事宜:
         (1)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有依「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
            業要點」中對權責分辦機關、活動分類、申請程序、場地考
            量、注意事項、評估指標及績效檢討等各項規定來辦理。
         (2)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符合「臺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
            全須知」中相關規定,進行場地及設施安全性之強化、動線
            規劃、訂定防護應變措施、照護弱勢、加強救護及天候劇變
            因應等相關措施。
         (3)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依「臺中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
            物管理作業程序」等規定,進行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
            物管理程序。
         (4)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有依「臺中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型
            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要點」來進行道路申請、申請者應辦理事
            項等規定。
         (5)活動完成後,督導單位應依上揭事項填具督導成果表,並函
            送該成果表至本縣消防局,由本縣消防局彙整後陳報內政部
            消防署,再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

五、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