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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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提報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程序
    ,提升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作業之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程序。

二、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
    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訂(初稿),應先行函送臺中
        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市災防辦)。
  (二)本市災防辦函請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權管部分檢
        視有無牴觸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於
        二星期內函復本市災防辦相關意見,轉各區公所參酌修正。
  (三)區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完竣,並經各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後,函送本市災防辦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區公所提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於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時,應檢附下
    列資料:
  (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電子檔。
  (三)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