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颱風豪雨災害防救地震災害處理小組設置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省公報八十二年冬字第五
        十二期)。
  (二)臺中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工作要點(八十四年八月廿一日
        府財管字第二一0八一0號函修正)。
  (三)臺中縣政府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府警消字第一七七三四一號
        函。

二、目的:
    健全防災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
    處理,以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及維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組織: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颱風、豪雨災害防救地震災害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本府民政局、財政
        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科、勞工科、兵役
        科、新聞室、計畫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本縣衛生局及
        環境保護局等有關單位主管組成之。以縣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
        為副召集人,並由工務局局長及計畫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受「
        臺中縣防災會報」指導,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二)本小組各單位應就辦理災害防救(處理)有關人員予以任務編組
        以執行各該單位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縣長指示成立時。
        2.配合本縣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時。
  (二)撤除時機
        1.縣長指示撤除時。
        2.配合本縣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撤除時。

五、設置地點:
    本府一樓縣政服務中心。

六、任務分工:
    召集人:指揮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災害查報、防救及善後處理事宜。
  (一)民政局:
        1.辦理古蹟防災有關事項。
        2.山地公共工程(村落道路)搶修之連繫、督導。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建設局:
        1.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設施搶修之連繫及協調。
        2.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三)財政局:災害準備金動支及其他財政事項。
  (四)教育局:
        1.國民中小學校舍及附屬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
        2.省立以上學校校舍搶修之連繫。
        3.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工務局:
        1.縣、鄉(鎮、市)道路、橋樑、下水道等搶修及復建。
        2.次要河川堤防、排水搶修(險)及復建。
        3.國、省道、橋樑搶修之連繫。
        4.主要河川、堤防搶修(險)之連繫。
        5.水利單位水利閘門管制之連繫。
        6.車輛、重機械、搶修工具、器材等支援之連繫。
        7.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六)農業局:
        1.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搶救工作。
        2.產業道路、農路及野溪搶修及復建工作。
        3.漁港及船澳搶修及復建工作。
        4.其他農林漁牧有關事項。
  (七)衛生局:災區之醫療救護、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
        染病之預防。
  (八)環保局:災區環境消毒、廢棄物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
        (場)、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清理消毒,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
        供應。
  (九)社會局:
        1.交通、電訊中斷地區災民之清查。
        2.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等(含水災案件)救助工作及
          其他社會救助有關事項。
  (十)勞工局:工廠災情蒐集、通報,救災規劃、災民救助。
  (十一)兵役局:聯絡軍方支援協助災害搶修、災民搶救。
  (十二)計畫室:各地災情彙整。
  (十三)新聞室:各地災情及救災措施之新聞發布。
  (十四)人事室:
          1.本小組之成立、撤除。
          2.值日人員調度。
          3.督導值日人員受理民眾電話洽詢、災情反應等。
  (十五)主計室: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十六)秘書室:
          1.災害防救小組場地佈置、各項設備設置、車輛調度、行政支
            援等。
          2.本府廳舍及員工宿舍搶修及復建。

七、本小組成立時,除工務局、建設局、農業局及計畫室主管及相關人員
    必須進駐並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外,其他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應於各
    該單位待命處理各該單位應辦事項。

八、本縣警察局(含消防隊、交通隊)應依防災有關規定辦理應辦事項,
    並與本小組保持密切連繫。

九、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臺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及
    「臺中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工作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項下勻支。

十二、本計畫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