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目的:為激勵消防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核發對象: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執行各項勤
    (業)務有具體貢獻、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

四、經費來源: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臺中縣消防局(以下簡
    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核發項目及金額:依臺中縣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如附表一)規定。

六、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核發本獎勵金,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支應。如因經費不足,
        得視情況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
        ,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
        ,由消防局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
        簽奉消防局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三)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請規定,不得重複申領本獎勵金,如有
        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四)以團體名義申領獎勵金者,應轉發至各實際執勤人員,並視各員
        貢獻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