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頒「災害防
救方案」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八六府消救字第一五八五
六七號函修正之「臺灣省地區防災計畫」體系及業務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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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行旱災災害防救措施及執行臺
灣省旱災災害防救中心所交付之旱災防救事項,以減低災害損失,並
有效掌握各地災情,特設置「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其組成、任務及作業方式,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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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縣級處理中心
)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鄉(鎮、市)級
處理中心)。
二、本中心組織
(一)縣級處理中心
1.縣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本府工務局,指揮官由縣長
擔任,副指揮官由本縣警察局局長擔任(如附表一)。
2.縣級處理中心成員,由臺中縣旱災災害協調會報各單位主管擔
任,並依各單位權責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如附表二、
附表三)。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
市)公所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
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
災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農林漁牧災害查報與統計,災區傳
染病監視通報及統計,與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旱災災害緊急通報及依據旱災等級督
導各標的用水緊急應變措施實施,以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
辦事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督導災區
災民生活用水儲備、運用、供給事項,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
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其權責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處理中心之指
示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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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
報降雨量不足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成立。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
報降雨量不足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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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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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處理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處理中心設於本府工務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級處理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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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府工務局通知各編組局、室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
離防救中心作業。
(二)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召開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
行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將
處理狀況建檔備查。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各小組組長進
駐或撤除。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救工
作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小組依權責辦理並將
處理狀況彙報縣級處理中心各權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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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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