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旱災災害防救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頒「災害防
    救方案」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八六府消救字第一五八五
    六七號函修正之「臺灣省地區防災計畫」體系及業務整備。

貳、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行旱災災害防救措施及執行臺
    灣省旱災災害防救中心所交付之旱災防救事項,以減低災害損失,並
    有效掌握各地災情,特設置「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其組成、任務及作業方式,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縣級處理中心
    )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鄉(鎮、市)級
    處理中心)。
二、本中心組織
  (一)縣級處理中心
        1.縣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本府工務局,指揮官由縣長
          擔任,副指揮官由本縣警察局局長擔任(如附表一)。
        2.縣級處理中心成員,由臺中縣旱災災害協調會報各單位主管擔
          任,並依各單位權責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如附表二、
          附表三)。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
          市)公所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
          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
          災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農林漁牧災害查報與統計,災區傳
            染病監視通報及統計,與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旱災災害緊急通報及依據旱災等級督
            導各標的用水緊急應變措施實施,以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
            辦事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督導災區
            災民生活用水儲備、運用、供給事項,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
            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其權責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處理中心之指
    示執行任務。

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
        報降雨量不足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成立。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
        報降雨量不足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陸、處理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處理中心設於本府工務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級處理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府工務局通知各編組局、室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
        離防救中心作業。
  (二)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召開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
        行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將
        處理狀況建檔備查。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各小組組長進
        駐或撤除。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救工
        作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小組依權責辦理並將
        處理狀況彙報縣級處理中心各權責小組。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