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影印機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設有影印機之課室(分處)應指定專人管理影印機,並設置「影印文
    件登記簿」(如附件一)。一般公文複製,由影印人於登記簿上詳細
    紀錄影印單位、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
    名等項目備查;另機密公文須先填具「公務文件影印申請單」(如附
    件二)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准複印,第一聯由申請單位保管備查,第
    二聯由申請人交管理人以憑影印。
二、影印機下班時由管理人員關機,除緊急文件須續印製外,下班後一律
    停止使用。
三、禁止複印私人文件及與公文無關之資料。
四、廢棄之複製文件及製版紙,由專人負責銷燬,以免洩密。
五、本要點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文書股派員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
    果簽報處長核處。
六、本要點經  處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