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辦理欠稅案件獎懲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獎懲依據:
    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獎懲目的:
    為期達到公平納稅,維護優良納稅風氣,並養成同仁積極主動負責態
    度及激勵士氣,俾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欠稅,以增裕庫收。

三、獎懲對象:
  (一)主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二)協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三)擔任策劃督導實際出力之課長、分處主任、股長。

四、獎勵期間:
  (一)承辦人員除依其承辦個案適時檢討辦理獎懲外,每年一月底辦理
        獎勵一次。
  (二)課長、分處主任、股長每年一月底辦理獎勵一次。

五、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獎勵條件:
        承辦人員部分:
        1.清理欠稅承辦人員徵起已移送行政執行處之強制執行滯欠稅金
          額(包括本稅、罰鍰、滯納金、利息、教育捐、工程收益費)
          達到敘獎標準表內規定之標準辦理敘獎。
        2.各稅承辦人員徵起尚未移送強制執行滯欠稅案件包括(本稅、
          罰鍰、滯納金、利息、教育捐、工程收益費)達到敘獎標準表
          內規定之標準辦理敘獎。
        3.達到前二款敘獎標準者,每案以一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得超
          過二人,惟因案情特殊,且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
          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督導人員部分:
        1.督辦清理欠稅業務之課長、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
          之徵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
          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僅
          嘉獎一次者則不敘獎。
        2.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分處主任、股長得比照總處課長、股長規
          定辦理獎勵,但分處轄區徵起之案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
          複併計總處課、股長中辦理敘獎。
        3.課長、分處主任、股長經獨立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
          得依獎勵標準規定核獎,惟不得重複併計。
        4.督辦欠稅業務之股長、課長、主任如發生職務異動時,依其任
          職督導獎勵期間時間較長者辦理敘獎。
  (二)獎勵標準:
┌──────┬───────────────────────┐
│獎勵標準    │                金額標準                      │
├──────┼──────┬────────┬───────┤
│個案徵起    │2,000,001 元│1,500,001 元以上│1,000,001 元上│
│            │上          │2,000,000 元以下│1,500,000 元下│
├──────┼──────┼────────┼───────┤
│每一獎勵期間│4,000,001 元│2,000,001 元以上│1,000,001 元以│
│累計徵起(個│上          │4,000,000 元以下│2,000,000 元以│
│案徵起已敘獎│            │                │              │
│案件金額應扣│            │                │              │
│除)        │            │                │              │
├──────┼──────┼────────┼───────┤
│獎勵辦法    │主辦人員記功│主辦人員嘉獎貳次│主辦人員嘉獎壹│
│            │壹次。      │。              │次。          │
│            │協辦人員嘉獎│協辦人員嘉獎壹次│              │
│            │貳次。      │                │              │
│            │            │                │              │
└──────┴──────┴────────┴───────┘
  (三)徵起之欠稅如係因政府征收土地發放補償費、退稅抵繳、欠稅人
        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或未解除出境限制而自動清繳、對於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案件登記參予分配受償者及已提供擔保者,均不得
        列入敘獎。

六、懲處期間:
  (一)承辦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就其承辦案件接受檢查有無達到懲
        處標準辦理。
  (二)課長、分處主任、股長應以每年十二月底依其屬員核定發布懲處
        令之日期為基準日檢討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七、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五件以上(
        含五件)應予申誡一次處分,達八件以上(含八件)應予申誡二
        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延誤函報
          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或解除限制出境者。
        2.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者。
        3.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調查欠稅人經濟狀況。
        4.鉅額欠稅案件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專案移送者。
        5.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予債權分配者。
  (二)承辦人員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三件以上(含
        三件)應予記過一次處分,未達三件者申誡一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延誤函報
          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致欠稅人出境,或未
          依規定解除限制致影響納稅人權益者。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致欠稅人移轉財
          產造成庫收損失者。
        3.欠稅金額超過二十萬元以上之執行憑證如欠稅人已有不動產或
          繳納能力,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清理再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致欠稅無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4.查有可供執行財產之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致欠稅無法
          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5.疏於注意未申報租稅債權參予債權分配致無法分配之欠稅金額
          (債權)超過二十萬元以上者。
  (三)課長、分處主任、股長依其所屬經辦人員受處分者,就下列情事
        應連帶處分:
        1.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申誡處分或其中一人次受記過處
          分應予連帶申誡一次處分。
        2.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記過處分應予連帶記過一次處分
          。

八、依據本審核要點辦理專案獎懲之案件,其中敘獎部分應詳述執行經過
    情形及有關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所擔任之工作(並檢附具體事證資料、
    行政執行處移送書、繳納收據、簽報敘獎之文書等影本......),懲
    處部分應比照敘獎方式將該案各階段處理時間及延誤情形責任歸屬詳
    述作為審查之依據。

九、凡符合報請敘獎案件,應於獎勵期間過後二個月內簽報,並以簽報之
    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十、承辦人員違反第七點(一)、(二)款各目規定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設
    專簿登記,已達到處分標準者及股長已符合第七點(三)款各目規定
    應予處分時,應由其直屬長官負責簽報議處,至於課長、分處主任如
    符合第七點(三)款各目規定應予處分時,由處長責成人事單位簽報
    議處。

十一、本要點經臺中市政府核定後自95年 1月 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