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加強清理欠稅獎勵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清理欠稅,充裕庫收並獎勵執行人員,特訂定本要
    點。
二、清理欠稅範圍:
    歷年各項欠稅、一般欠稅,專案欠稅、債權憑證、工程受益費及政府
    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欠稅。
三、清理方法:
  (一)由本市稅捐稽徵處電作單位依規定列印欠稅清冊及各稅繳款書或
    欠稅催繳書。
  (二)催繳書應詳實核對,限期催繳取證。
  (三)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欠稅,應切實予以查明,送請有關單位
    繳納。
  (四)經催繳取證逾期仍不繳納者,業務單位應查明並分析滯欠原因;
    滯欠金額超過十萬元者,應填製鉅額欠稅管制表連同財產所得資料、
    催繳回執即時送欠稅執行單位依稅捐稽徵法相關之規定辦理保全、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洽請行政執行處儘速執行結案。
四、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核發對象及標準:
  (一)核發對象如下:
        1.行政執行處之執行人員,行政執行處出力人員。
        2.稅捐稽徵處主管執行欠稅及罰鍰配合會同執行人員及有關出力
        人員。
  (二)核發標準如下:
        1.徵起三年以內之欠稅:
          按每件六元核發補助費,並按每件金額核發千
          分之五獎勵金。    
        2.徵起三年以前之欠稅:
         (1)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以每組每月徵起本稅、附加捐、財務罰
          鍰金額為標準,配合執行人員比照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辦理,
          其核發標準如下:
          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下者,按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
          徵起欠稅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者,就超過一萬元部分按徵
          起金額百分之六核發。
          徵起欠稅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者,就超過五萬元部分按徵
          起金額百分之七核發。
          徵起欠稅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十萬元部分按徵起金額百分
          之八核發。
          每月每組應得獎勵金最高額以一萬元為限。
         (2)行政執行處有關出力人員,移送單位有關出力人員,比照行
          政執行處執行人員成績最高組之標準核發。
        3.徵起滯納工程受益費:按徵收件數每件發給新臺幣十元。另按
        徵起金額(不包含滯納金)百分之零點五發給獎勵金,惟每件不
        得逾二百元。
  (三)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核結與具領:稅捐稽徵處依據行政執行處執行
    徵起月報表之數字於次月上旬核計並於每半年(一月、七月)總計一
    次後通知有關單位具領。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在原核定之補助費及獎勵金項下支應,如有不足時,
  於年度結束前報市政府補助。
六、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