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蒐集營繕工程課稅資料,維護庫
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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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營造業之工務局受理營繕工程起造人申請開工報告時,對於承攬
工程之營造業,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開工報告書,
其工程已開工者,應通知起造人變更承造人。
(一)申請營造業登記尚未領得營造業證書或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者。
(二)曾因故自行停業(歇業)或曾受停業處分尚者核准其復業者。
(三)負責人已死亡,尚者變更負責人登記者。
(四)應納稅捐未能如期繳納,未取得稅捐處核發之無違章欠梲證明者
。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註銷營造業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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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務局核准建築開工報告與完工報告或使用執照,暨變更承造申請書
,應將起造人申請書副本於每月五日以前,併同上月份之各項營繕資
料彙集通報稅捐徵處查核歸戶核稅,其通報方式,由稅捐稽徵處及工
務局自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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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務局對工程造價,除特殊結構外,應依照統一標準確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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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註銷變更登記或停業處分之營造業,中央主管單位均隨時刊登公報
,工務局應切實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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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務局,對於營繕工程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
,原送營繕工程開工報告書記載不符情事,應即依去法處理,其涉有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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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稽徵處發現營業情況不正常之營造業應洽請工務局作如下處理:
(一)如發現營業情況不正常之營造業,應先將不正常之具體事實函報
工務區查究。
(二)已承攬之工程,實際並非由承包商負責施工者,應即通知起造人
變更承造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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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捐徵稽處查獲營造業涉嫌借,(出租)營造執照,逃漏鉅額稅捐案
件,除應函請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註銷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外,其涉有刑
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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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稅捐稽徵處對不依法納稅之營造業,應即依法處理並停發其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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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稅捐稽徵處收到工務局通報之營繕資料,應於次月十日前分別列表與
工務局相互核對一次,如有不符情事,應即查究其原因,並予更正或
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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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市執行本要點績效,由工務局、稅捐稽徵處每年派員會同抽查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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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追自溯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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