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務金融機關推行轉帳納稅業務獎勵及經費核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稅捐稽徽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行轉帳納稅業務獎勵及經費
    核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分本處、各分處及金融機關(含郵局及代辦單位下同)辦理。
三、本處辦理轉帳納稅獎勵標準如下:
    ┌─────────┬──────────┐
    │  成         績   │敘 獎 種 次 及 人 數│
    ├─────────┼──────────┤
    │辦理轉帳納稅績效獲│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
    │財政部考評第一名  │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
    │辦理轉帳納稅績效獲│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一│
    │財政部考評第二名  │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
    ├─────────┼──────────┤
    │辦理轉帳納稅績效獲│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
    │財政部考評第三名  │次一人              │
    └─────────┴──────────┘
(一)考核期間以會計年度為準。
(二)本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總全年度各稅輔導成果填報績
      效統計表(如附表)函報財政部。
(三)考核:
    1.財政部依據稽徵機關年度績效統計表考核,考核分甲乙兩組,每組
      以達獎勵標準者擇優取前三名獎勵。
      甲組包括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臺中市、彰
      化縣、臺南市、高雄縣等九縣市稽徵機關。
      乙組包括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
      縣等十四縣市稽徵機關。
    2.成績計算程式如下:
     (1)(本機關本年度各稅申辦轉帳納稅建檔總件數-本機關本年度轉
        帳納稅取消件數)/本機關本年度各稅推行轉帳納稅預定目標總
        件數=A
        註:『各稅』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營
              業稅。
            『推行轉帳納稅預定目標總件數』,由財政部視輔導績效
              另行訂定。
     (2)本機關本年度各稅完成轉帳納稅總件數/本機關上年度各稅完成
        轉帳納稅總件數(或預定目標總件數)×80=B
        註:完成轉帳納稅總件數與預定目標總件數擇高計算。
     (3)甲(或乙)組稽徵機關本年度各稅申辦轉帳納稅建檔總件數/甲
        (或乙)組稽徵機關本年推行各稅轉帳納稅預定目標總件數= C
     (4)A/C×80=D
        註:受獎勵單位先決條件須本項分數達八十分以上。
     (5)總成績=D×80%+B×20%
四、本處推行轉帳納稅績優人員敘獎名冊格式如下:
    ┌──┬──┬──┬──┐
    │ 姓 │    │    │    │
    │    │    │    │    │
    │ 名 │    │    │    │
    ├──┼──┼──┼──┤
    │ 職 │    │    │    │
    │    │    │    │    │
    │ 別 │    │    │    │
    ├──┼──┼──┼──┤
    │ 績 │    │    │    │
    │    │    │    │    │
    │ 優 │    │    │    │
    │    │    │    │    │
    │ 事 │    │    │    │
    │    │    │    │    │
    │ 項 │    │    │    │
    ├──┼──┼──┼──┤
    │ 受 │    │    │    │
    │    │    │    │    │
    │ 獎 │    │    │    │
    │    │    │    │    │
    │ 種 │    │    │    │
    │    │    │    │    │
    │ 次 │    │    │    │
    ├──┼──┴──┴──┤
    │ 備 │                │
    │    │                │
    │    │                │
    │    │                │
    │ 考 │                │
    └──┴────────┘
五、金融機關(含郵局及代辦單位)獎勵標準如下:
    本處輔導人員及參與輔導之各區公所協辦稅務工作人員暨實際參與推
    廣輔導轉帳納稅工作之金融(含郵政)、地政、監理等單位人員,每
    輔導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退)稅、郵政機構劃撥稅款開戶一戶,依
    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所列轉帳細項,每項發給輔導獎勵金十元,
    每戶最高五十元為限。
六、各單位推行轉帳納稅輔導人員具領獎金名冊格式如下:
    ┌───┬───┐
    │  姓  │      │
    │      │      │
    │  名  │      │
    ├───┼───┤
    │  職  │      │
    │      │      │
    │  別  │      │
    ├───┼───┤
    │  輔  │      │
    │      │      │
    │  導  │      │
    │      │      │
    │  開  │      │
    │      │      │
    │  戶  │      │
    │      │      │
    │  數  │      │
    ├───┼───┤
    │  金  │      │
    │      │      │
    │  額  │      │
    ├───┼───┤
    │  蓋  │      │
    │      │      │
    │  章  │      │
    ├───┼───┤
    │  備  │      │
    │      │      │
    │  考  │      │
    └───┴───┘
七、所需經費在原核定之預算內開支,如有不敷得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報請
    請市政府補助。
八、本要點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