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依據: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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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目的:為解決稅政問題,加強為民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俾達便
民利課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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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服務課研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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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辦理,其作業進度依本要點另訂年度計畫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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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說明:
(一)研究發展及獎勵作業範圍,包括下列各事項之研究:
1.本處施政方針或業務(工作)方針之研擬事項。
2.本處施政計畫或業務(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3.促進賦稅制度、稽徵技術、稅務法規、稽徵程序之革新與發展
暨開拓稅源及防止逃漏之研究事項。
4.改進稅務行政管理及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事項。
5.有關稅務工作民意調查與分析事項。
6.有關稅務資訊系統之研究事項。
7.有關推動稅務諮詢制度事項。
8.有關稅務宣導、教育及為民服務事項。
9.本處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10.本處出國人員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11.本處人員有關財稅著作或出版品之研究審查事項。
12.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13.其他有關稅務工作研究發展事項。
(二)作業組織及其職責:
1.本處成立研究發展推動評審委員會,副處長任召集人,稽核課
長為執行秘書,及各有關課室主管、審核員、秘書等共14人,
兼任評審委員。
2.本處研究發展工作由服務課研考股負責整體推動,各單位應自
行成立研究發展小組,負責執行,由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同
時另選定具有研究發展精神及潛力之同仁 3至 5人,共同組成
,並指定 1人為聯絡人,其名單送服務課研考股彙整後,陳報
處長核定之。
3.服務課研考股對各單位辦理研究發展之研提問題,應加強溝通
與協調,並辦理管制考核作業。
4.研究發展評審委員會,應對業務改進研討意見之提案,進行審
核、評審決議及獎勵之建議。
(三)研究發展推動方式:
1.本處同仁自行研究:凡性質單純、範圍較小之項目,由各單位
自行研究。
2.共同研究:凡涉及兩個單位以上權責之項目,得會同有關單位
共同研究。
(四)研究發展項目之選定,其來源如下:
1.單位自行選定。
(1)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2)輿情反應及人民陳情事項者。
(3)年度考核及業務檢查所發現需改進者。
(4)單位人員自行研提者。
2.處長及上級機關交辦者。
(五)研究發展所需經費之支應: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其經費在本
處經常經費項下支應。
(六)研究報告及業務改進意見之提出:
1.各單位應於每年10月底前提報研究項目,由服務課研考股就各
單位提出之項目中,選較具研究價值者,簽會主管業務單位表
示意見後,簽請處長核定編定年度計畫,陳報財政部中部辦公
室(賦稅業務)備查。
2.研究發展之提案,經處長核定後,稽核課研考股即函請各單位
開始辦理資料之蒐集、撰寫報告,並管制其進度。
3.各項臨時提出之研究案,除經處長核定進行研究者外,均視為
業務改進意見。
(七)研究報告之評核:
1.研究人員應按照研究計畫所定期限,完成提出研究報告。
2.服務課研考股將本處各單位提出之研究報告彙整後,編號排序
,按提案性質與各評審委員業務專長每案輪派兩人擔任評審工
作,並報請召集人召開評審委員會議。
3.評審委員對提報研究報告案之可行性,及效益性應予評定,作
成決議,陳報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務)參採。
(八)研究發展案件評審費支給基準:
1.評審會召集人負責研究案件總評審,並須審核評審會議紀錄,
出席主持評審會議,每次支給評審費 1,000元。
2.審查費-就研究報告提出之審查意見書按件論酬,每案支給審
查人員審查費80元。
3.出(列)席評議費-以實際出列席評審會議案件之評審人員每
件各發給評議費50元。
4.評審費每半年結算核發一次,由服務課研考股造具印領清冊 1
式 3份,簽會會計室審核後,陳報處長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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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獎助:為激勵同仁之研究風氣,凡有助於改進現行稽徵作業,提
高行政放率,加強為民服務,或推動研究發展工作具有顯著成效者,
應予適當之獎勵。
(一)團體獎: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績優單位,採精神獎勵,以發給獎牌
、獎杯行之。視各單位研提項目對業務之貢獻,由服務課研考股
在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評定簽請處長核定。
(二)個人獎:
1.研究發展提案報告,經本處研究發展評審委員會評定保留者,
獎金300~500元。
2.研究發展提案報告,經本處研究發展評審委員會評定留供本處
相關單位參考者,獎金600~1,000元。
3.研究報告經研究發展委員會評定報請財政部中部辦公室參採者
,獎金1,000~1,500元。
4.研究發展報告作品參加升遷考核評分標準,由本處人事升遷甄
審委員會依相關適用標準辦理加分。
5.研究發展作品經財政部或財政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參考、研參、
試辦、採行者,年終考績應予加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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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處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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