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稅務人員輪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增進人
    員業務歷練機會,強化業務知能,以提升稽徵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處人員之輪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工作輪調:
(一)「工作輪調」係指本處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財稅行政職系人員之工作
      互調,藉以交換業務經驗,提高工作效率。
(二)稅務人員擔作之工作,除必要時得隨時調整外,其任期規定如下:
    1.課長、分處主任、股長等連續擔任同一職位三年為一任,必要時得
      予連任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七年。
    2.稅務員以下人員連續在同一單位擔任同一稅目工作滿三年者,應予
      輪調,必要時得繼續留任三年,期滿應調離原稅目工作。
    3.營業稅服務人員在同一服務區工作滿二年應調離原服務區,在同一
      單位擔任同一工作,最多不得超過六年。
    4.應予輪調人員,如應業務特殊需要,處長得斟酌情形暫緩輪調。
    5.輪調人員經調離原單位者,其工作指派以調換業務,增進工作歷練
      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仍得擔任原經辦稅目工作。
    6.凡經輪調人員二年以內,不得調回原單位、原稅目。但調任各稅目
      主辦人員不在此限。
    7.電作業務系統人員,因承辦人員均非專業出身,培養期較長,如非
      不適任,可酌情業務需要,於各系統間輪調,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三)作業程序:
    1.任期屆滿應予輪調人員,每年六月辦理一次,由人事室填具輪調人
      員名單,簽報處長核調。
    2.為兼顧稽徵業務正常運作,應予輪調人員,每次以調動三分之一(
      按任期屆滿及延長任期人數合併計算)為原則,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
四、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並報奉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