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稅捐稽徵(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
庫收并據以考核清查暨督導人員作業績效,特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
懲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
定,及臺中市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按逐年清查房屋稅施政規劃,每年訂定房屋稅清查工作計劃,劃分清
查區域,指派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擔任清查區域之清查及督導工作。
並於房屋稅開徵前由本處處長遴派三至五人,擔任抽查工作,並作成
記錄,由房屋稅主辦人員負責彙總陳核。
三、考核項目配分如下:
(一)清查數量佔百分之二十。
(二)稅收情形佔百分之二十。
(三)清查進度佔百分之五。
(四)改課情形佔百分之二十五。
(五)抽查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考核成績其計算方式如附件計算表。
四、每年之清查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含課長、分
處主任、審核員、股長)。
(二)敘獎標準:以總處及各分處為單位分別考核,以平均成績計算。
(1) 經評定為第一名之單位,得就前述敘獎對象,清查人員擇二分之
一予以記功一次,及二分之一予以記嘉獎。
(2) 經評定為第二名之單位,得就前述敘獎對象,清查人員擇三分之
一予以記功一次,三分之一予以記嘉獎二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之單位,得就前述敘獎對象,清查人員擇四分之
一予以記功一次,四分之一予以記嘉獎二次。
(4) 督導人員之敘獎就督導區域清查人員之敘獎比例擇優敘獎。
五、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
稅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
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額逾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者,申誡二次。
(三)短漏課客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者,記過一次。
(四)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至五萬元者,記過二次。
(五)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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