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考核契稅承辦人員(主辦)人
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按本市施政規劃,就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訂定考核項目
,並於每年抽查二次,於六月、十二月底前由本處處長遴派審核員擔
任抽查工作,各承辦人員抽查二十五件,並作成紀錄,由總處契稅主
辦人員負責彙總陳核,並比照稅務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相關之規定予以
獎懲。
三、考核項目配分如下:
(一)管制作業佔百分之二十。
(二)案件審查佔百分之三十。
(三)稽徵實務佔百分之三十。
(四)行政管理佔百分之二十。
考核成績其計算方式如附件計算表。
四、契稅業務承辦人員每年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契稅業務承辦(主辦)人員及督導人員(含課長、分處
主任、股長)
(二)敘獎標準:以總處各分處契稅業務承辦(主辦)人員分別考核,於
每年六、十二月抽查二次之成績平均計算。
(1) 經評定為第一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二次,股長予以記
功一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功一次。
(2) 經評定為第二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股長予以嘉
獎二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嘉獎二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二次,股長予以嘉
獎一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嘉獎一次。
五、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之多寡,承辦(主辦
)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申誡二次。
(三)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記過乙次。
(四)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記過二次。
六、本要點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考 核 分 數 計 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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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配分│計 算 方 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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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 20 │1.受理申報案件有無按│1.每小項為│
│制作業│ │ 收文先後逐一編號登│ 5 分,以│
│ │ │ 錄電腦。 │ 配分為滿│
│ │ │2.申報書附聯有無輔導│ 分。 │
│ │ │ 申報及運用。 │2.每位承辦│
│ │ │3.申報書有無分別年月│ 人員抽查│
│ │ │ 妥為裝訂保存。 │ 件數以25│
│ │ │4.課稅資料有無設簿登│ 件為準。│
│ │ │ 記管制。 │3.查核標準│
│ │ │ │ 一致,加│
│二、案│ 30 │1.有無依序按時審查。│ 分、扣分│
│件審查│ │2.文件審查有無瑕疵。│ 應有具體│
│ │ │3.需補正案件有無依限│ 事實。 │
│ │ │ 通知補正。 │ │
│ │ │4.撤銷案件是否依規定│ │
│ │ │ 辦理。 │ │
│ │ │5.印花稅審查有無依規│ │
│ │ │ 定辦理。 │ │
│ │ │6.贈與稅審查有無缺漏│ │
│ │ │ 。 │ │
│ │ │ │ │
│三、稽│30 │1.契價核定是否符和規│ │
│徵實務│ │ 定。 │ │
│ │ │2.逾期案件有無加徵怠│ │
│ │ │ 報金。 │ │
│ │ │3.增建房屋部分有無依│ │
│ │ │ 規定辦理。 │ │
│ │ │4.是否依規定辦理查欠│ │
│ │ │ 。 │ │
│ │ │5.契稅減免案件是否建│ │
│ │ │ 檔及依規定核發證明│ │
│ │ │ 。 │ │
│ │ │6.有無按時通報房屋稅│ │
│ │ │ 承辦人員厘正稅籍。│ │
│ │ │ │ │
│四、行│20 │1.課稅資料有無蒐集運│ │
│政管理│ │ 用。 │ │
│ │ │2.法令疑義處理及研究│ │
│ │ │ 發展。 │ │
│ │ │3.稅法及實務熟稔程度│ │
│ │ │ 。 │ │
│ │ │4.有無參加租稅講習或│ │
│ │ │ 宣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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