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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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考核契稅承辦人員(主辦)人
    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按本市施政規劃,就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訂定考核項目
    ,並於每年抽查二次,於六月、十二月底前由本處處長遴派審核員擔
    任抽查工作,各承辦人員抽查二十五件,並作成紀錄,由總處契稅主
    辦人員負責彙總陳核,並比照稅務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相關之規定予以
    獎懲。
三、考核項目配分如下:
(一)管制作業佔百分之二十。
(二)案件審查佔百分之三十。
(三)稽徵實務佔百分之三十。
(四)行政管理佔百分之二十。
    考核成績其計算方式如附件計算表。
四、契稅業務承辦人員每年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契稅業務承辦(主辦)人員及督導人員(含課長、分處
      主任、股長)
(二)敘獎標準:以總處各分處契稅業務承辦(主辦)人員分別考核,於
      每年六、十二月抽查二次之成績平均計算。
    (1) 經評定為第一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二次,股長予以記
        功一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功一次。
    (2) 經評定為第二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股長予以嘉
        獎二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嘉獎二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承辦(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二次,股長予以嘉
        獎一次,課長、分處主任予以記嘉獎一次。
五、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之多寡,承辦(主辦
    )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申誡二次。
(三)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記過乙次。
(四)短漏課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記過二次。
六、本要點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考  核  分  數  計  算  表
┌───┬──┬──────────┬─────┐
│項 目 │配分│計    算    方    式│備      註│
├───┼──┼──────────┼─────┤
│一、管│ 20 │1.受理申報案件有無按│1.每小項為│
│制作業│    │  收文先後逐一編號登│  5 分,以│
│      │    │  錄電腦。          │  配分為滿│
│      │    │2.申報書附聯有無輔導│  分。    │
│      │    │  申報及運用。      │2.每位承辦│
│      │    │3.申報書有無分別年月│  人員抽查│
│      │    │  妥為裝訂保存。    │  件數以25│
│      │    │4.課稅資料有無設簿登│  件為準。│
│      │    │  記管制。          │3.查核標準│
│      │    │                    │  一致,加│
│二、案│ 30 │1.有無依序按時審查。│  分、扣分│
│件審查│    │2.文件審查有無瑕疵。│  應有具體│
│      │    │3.需補正案件有無依限│  事實。  │
│      │    │  通知補正。        │          │
│      │    │4.撤銷案件是否依規定│          │
│      │    │  辦理。            │          │
│      │    │5.印花稅審查有無依規│          │
│      │    │  定辦理。          │          │
│      │    │6.贈與稅審查有無缺漏│          │
│      │    │  。                │          │
│      │    │                    │          │
│三、稽│30  │1.契價核定是否符和規│          │
│徵實務│    │  定。              │          │
│      │    │2.逾期案件有無加徵怠│          │
│      │    │  報金。            │          │
│      │    │3.增建房屋部分有無依│          │
│      │    │  規定辦理。        │          │
│      │    │4.是否依規定辦理查欠│          │
│      │    │  。                │          │
│      │    │5.契稅減免案件是否建│          │
│      │    │  檔及依規定核發證明│          │
│      │    │  。                │          │
│      │    │6.有無按時通報房屋稅│          │
│      │    │  承辦人員厘正稅籍。│          │
│      │    │                    │          │
│四、行│20  │1.課稅資料有無蒐集運│          │
│政管理│    │  用。              │          │
│      │    │2.法令疑義處理及研究│          │
│      │    │  發展。            │          │
│      │    │3.稅法及實務熟稔程度│          │
│      │    │  。                │          │
│      │    │4.有無參加租稅講習或│          │
│      │    │  宣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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