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處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切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稅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電子作業單位應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件列印未繳納
清冊一式三份,送業務單位核章後,乙份送還電作課備查,乙份送
管理單位就未送達稅單件數加以管制,乙份由服務區人員加以清理
,作為催繳及取具稅單送達回證之依據。
(二)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十萬元以上者,其繳款書應派
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者,應於滯納期屆滿
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立即交由執行單位儘速移付執
行。
(三)電子作業單位應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冊一式三份及
催繳書,送業務單位核章後,欠稅清冊乙份送還電子作業單位備查
,乙份送管理單位,乙份連同催繳書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
滿二個月內完成催繳取證,並即迅交執行欠稅單位審核簽收處理。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各稅應以當期滯納期滿後七十日內所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六)電子作業單位應於滯納期屆滿七十日內列印未取證明細表一式四份
,兩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送達與註記,
其仍無法送達者,應註明無法送達事實,並附具足以證明未能送達
之處理文件,以備有關人員辦理抽查,乙份送執行欠稅單位,供催
促業務單位取證之依據,乙份送管考人員列管。
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未送達之稅單,服務區人員除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予送達外,各稅
專員(股長)應本於職權積極協助解決稅單送達疑難。
(二)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促劃室主任簽請處長指派審
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達部分,就全部件
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未送達稅單部分,除對
稅額十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人員其它未
送達稅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加以抽核,抽
核情形與結果應在未取證明細表內詳加註記,並附註日期蓋職章備
供複檢。
(三)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繼續查明新址追蹤送達
。
五、獎懲依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十三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二十四款及第四十二條第四、五、七款。
六、考核獎懲標準:
(一)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甲、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之稅單送達率獎懲標準:
┌──────┬───┬───┬───┬────┐
│\ 稅\ 獎 │嘉獎兩│嘉獎乙│申誡乙│申誡兩次│
│ \單 \ 懲 │次 │次 │次 │ │
│稅 \送 \ 別│ │ │ │ │
│ \達 \ │ │ │ │ │
│ 目\ 率 │ │ │ │ │
├──────┼───┼───┼───┼────┤
│ 地 價 稅 │97%以│95%以│93%以│90%以下│
│ │上 │上 │下 │ │
├──────┼───┼───┼───┼────┤
│ 房 屋 稅 │98.5%│97%以│94%以│90%以下│
│ │以上 │上 │下 │ │
├──────┼───┼───┼───┼────┤
│ 營 業 稅 │99%以│98%以│94%以│90%以下│
│ │上 │上 │下 │ │
└──────┴───┴───┴───┴────┘
2.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達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依本要點
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3.主管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之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數計算
辦理獎懲。
4.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開徵件數佔
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獎懲之,但其後續之取證及催繳工作
如由後任辦理者,由後任者獎懲之。
5.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
四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行事,致稅單不能送達者,應依該條
文規定議處。
6.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公示送達,經公
示送達件數不列入考核。
7.經抽查發現服務區人員有應可送達而未予送達案件,應視情節輕重
依規定懲處。
乙、專員(股長)、課長(分處主任)
專員(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以全股、課、分處之平均送達率,
比照服務區人員標準辦理獎懲。倘因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代理
期間之開徵件數達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由代理人辦理獎懲。
(二)獎懲後之未送達稅單,再送達之獎勵標準:
各稅專員(股長)對未送達稅單,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一)規定
從旁輔導以利送達外,對於該年度累計之未送達稅單,應督導服務
區人員查明新址再行送達:各服務區人員經送達而徵起稅額全年度
二十萬至五十萬元者嘉獎乙次,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各股屬
員過半數敘獎者,其專員(股長)、課長(分處主任)按其敘獎獎
度多數者比照敘獎。
(三)未送達稅單逾核課期間註銷之懲處:
1.稅額逾三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專員(股長)
、課長(分處主任)應每年逐件檢查是否確為無法送達。
2.各稅專員(股長)對未送達案件於逾核課期間註銷前,應再抽查百
分之十,若發現能送達而未送達者,應查明責任歸屬,簽報處長予
以議處。
七、本要點應考核之各稅,採曆年制考核,其有關考核資料由電作單位於
每年六月底產出各稅目一次列印,送各業務單位簽辦考核事宜。
八、本要點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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