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考核獎懲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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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稱本處)為強化各項稅捐稽徵及為民服務,
  提高工作效率並激勵士氣,特依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暨財
  政部頒「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考核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含指定單項考核部分),成績評定後,由
  承辦單位彙總答報獎懲。
三、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獎懲:
  (一)處長之獎懲由財政部直接核定並發布,依下列標準據以辦理獎懲
    。
        1.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二者記功二次。
        2.考核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功一次。
        3.考核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嘉獎二次。
        4.考核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者,或八十分以上而名次未達
        該組前五分之三者不予獎懲。
        5.考核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6.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7.考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二次。
  (二)副處長及總核稿秘書之獎懲,比照處長之規定辦理,其餘秘書比
    照處長標準降一級辦理。
  (三)單位主管(含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之獎懲,依下列標準辦
    理。其屬獎勵部分,得依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成績表總成績、各
    主辦業務細項或指定單項之考核成績擇一敘獎。
        1.九十分以上記功乙次,如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二者記功二次。
        2.八十五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功一次。
        3.八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嘉獎二次。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或八十分以上而名次未達該組單項
        前五分三者不予獎懲。
        5.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6.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7.考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二次。
  (四)審核員之獎懲,比照單位主管之標準降一級辦理。
  (五)股長及承辦人等,實際與人員之獎懲,依下列標準辦理。
        其屬獎勵部分,得依財政年度稽徵業務考核成績表總成績、各主
    辦業務細項或指定單項之考核成績擇一敘獎。
        1.九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單項前五分之二者,得有四分之一記功
        二次、四分之一記功一次、四分之一嘉獎二次。
        2.八十五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單項前五分之三者,得有四分之一記
        功一次、四分之一嘉獎二次、四分之一嘉獎一次。
        3.八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單項前五分之三者,得有四分之一嘉獎
        二次、四分之一嘉獎一次。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或八十分以上而名次未達該組單項
        前五分之三者不予獎懲。
        5.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6.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四、各單位受考人數係以人事室統計考核年度截止日之正式編制承辦人數
  (不含單位主管)為基礎。
五、本要點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包含財政部辦理八十九年度稽徵業務
  考核)起適用。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