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類災害減免稅捐作業,
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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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災害減免稅捐勘查服務小組,由副局長任召集人,秘書任副召集
人,服務科科長、財產稅科科長、消費稅科科長及各分局主任為小組
委員,負責指揮督導災害減免稅捐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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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轄區內發生災害時,應以下列方式蒐集資料,提升作業效率:
(一)主動請臺中市消防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各區公所或臺中市
各里辦公處等出具清冊或證明文件,辦理減免稅捐。
(二)依據媒體報導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與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
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並加
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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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災害減免稅捐,除地價稅外,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申請:
(一)房屋稅
1.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
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
屋稅。
2.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
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3.遭受水災之房屋,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
屋稅,未滿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九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
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三)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因災害受損無法營業者,其娛樂稅之查定,
依派員實地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
算查定銷售額。
(四)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或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
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得使用者,其
維修期間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維修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有前二款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里
辦公處、消防、警察、監理單位或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
災害受損證明(第二款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申請退還其未
使用期間或維修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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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轄區內發生災害時,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減免之稅目、申
請手續及期限,應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主動發布新聞或洽請當地廣播電臺、報社、有線播放系統及其他
傳播媒體,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依稅
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主動派員或透過區公所人員、里長、鄰長、里
幹事赴受災地區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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