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務機密安全,確保
    機密資料不外洩,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審慎採取保密措施,實施要領包括:專責
    處理、減少層次、限制分發、妥慎傳送、安全保管、定期清查及澈底
    銷毀。

三、各級主管及參與決策或承辦機密人員,不得擅將保管或知悉之機密向
    無關人員洩露,所有機密資料非經奉准,不得攜離辦公處所或向任何
    人提供。

四、發布新聞應指派人員統一辦理,各單位亦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發布
    新聞不得涉及公務機密內容,其他人員不得向外界發布有關公務消息
    。

五、處理機密文件儘量減少經手人員及作業流程,並應與普通公文書分開
    登記處理,以信封袋密封持會或持批。

六、收到密件須詳細檢查密封印花或封口,有無破損重封跡象,以憑根究
    。

七、機密文件之封發,應用雙封套妥慎密封,交郵(掛號)傳遞或派人傳
    送。

八、本局各單位與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維修廠商於簽訂採
    購或維修契約時應訂定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全程監
    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九、儲存各項機密文書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光碟
    及隨身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及上鎖,並與
    非機密資料或程式等媒體分別儲存。

十、召開重要行政會議應注意保密措施,出席人員嚴格限制,並儘量以口
    頭報告代替書面報告發言。會議分發會議資料應予編號或會後收回,
    會議紀錄亦應妥慎處理。

十一、機密文書處理完畢後應立即歸檔,並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確實
      管理。機密稿件或文書廢棄者,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燬。

十二、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符合變更
      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
      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

十三、對於局長、副局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室等場所,得
      由政風室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
      )支援。

十四、有關電腦設備安全與資訊機密維護措施之技術及方法,得由資訊科
      訂定具體規定並執行之。

十五、機密洩漏之處理:
    (一)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電話
          之人員發現機密資料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除
          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
          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
          發生。
    (二)違反保密規定致洩密者,依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