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影印機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設有影印機之科(分局)應指定專人管理影印機,並設置「影印文件
    登記簿」(如附件一)。一般公文複製,由影印人於登記簿上詳細紀
    錄影印單位、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
    等項目備查;另機密公文須先填具「公務文件影印申請單」(如附件
    二)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准複印,第一聯由申請單位保管備查,第二
    聯由申請人交管理人以憑影印。

二、影印機下班時由管理人員關機,除緊急文件須續印製外,下班後一律
    停止使用。

三、禁止複印私人文件及與公文無關之資料。

四、廢棄之複製文件及製版紙,由專人負責銷燬,以免洩密。

五、本要點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文書股派員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
    果簽報局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