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有影印機之科(分局)應指定專人管理影印機,並設置「影印文件
登記簿」(如附件一)。一般公文複製,由影印人於登記簿上詳細紀
錄影印單位、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
等項目備查;另機密公文須先填具「公務文件影印申請單」(如附件
二)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准複印,第一聯由申請單位保管備查,第二
聯由申請人交管理人以憑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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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印機下班時由管理人員關機,除緊急文件須續印製外,下班後一律
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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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複印私人文件及與公文無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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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廢棄之複製文件及製版紙,由專人負責銷燬,以免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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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文書股派員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結
果簽報局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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