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裁罰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
    ,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二
    十九點訂定本要點。

二、裁罰審議小組委員至少五人,由局長、副局長及遴選機關內業務相關
    或嫻熟之主管或稽核兼任之,並由局長兼任或指派副局長為主任委員
    。
    審議小組之委員得由局長視業務需要選任或解除其委員資格,並由法
    務科簽准後,移請人事室發布派令。

三、裁罰審議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由法務科通知。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本小組對提請審議之案件,應依序輪派委員審查。
    主審委員為原查獲移罰單位主管,應依序改分。

五、裁罰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審議過程應絕對保密,經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陳核備查。

六、下列違章漏稅案件,免提裁罰審議小組審議:
  (一)僅涉及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其適用之處罰標準明確者(含法務部
        調查局、財政部賦稅署暨各地區國稅局查獲者)。
  (二)使用牌照稅之違章案件,屬違章事實明確者。
  (三)使用牌照稅以外之其他稅目違章案件,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者。
  (四)其他奉局長核准者。

七、裁罰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必要時得指定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

八、裁罰審議小組決議案件,經核定後,如有違背法令或不當之情形得經
    核准後提交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