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政便民,減少民怨,並
    使作業方式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納稅義務人向本局所轄分局申請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請依據
    本要點訂定作業方式辦理。

三、作業方式
  (一)受理方式
        1.查詢房屋稅籍編號:以電話、現場、申請書、E-mail或網路線
          上申辦等方式受理。
        2.查詢房屋現值:僅限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其代理人
          至本局所轄分局現場以隨到隨辦或申請書、E-mail或網路線上
          申辦等方式受理。
  (二)分局第三股(第二股)或全功能櫃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受理:
        1.電話申請者:應問明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房屋
          坐落及聯絡電話,經核對無誤後,告知房屋稅籍編號。
        2.現場申請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現場提出申請,應請其提
          供身分證明文件;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經核對無誤,並請其簽名或蓋章,及留下聯絡電話,視當
          事人需要口頭答覆房屋稅籍編號、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
          明。
        3.以書信(含E-mail、網路線上申辦)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
          件,經核對無誤,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以公文函復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明函復。經核申請
          人未檢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或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應函復否准或告知應檢附之證件。
          前款之申請人如為代理人時,函覆時應副知納稅義務人本人。
        4.持有已用印之契稅申報書正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者:基於申報契
          稅需要,應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落
          ,查核相符後,請代理人填寫「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即時處理案
          件登記簿」於簽名或蓋章及留下聯絡電話後,得以口頭告知房
          屋稅籍編號與現值。若僅查詢房屋稅籍編號,因本局外網已公
          開民眾自行查調且不涉及保密範圍可免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