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請託區公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縣市合併後幅員遼闊
    ,於行政一體理念下,發展跨機關服務聯盟之廣度及深度,廣布服務
    據點,提供在地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主、協辦單位及協辦之區公所如附表一。

三、執行方式
  (一)建立分局、公所聯繫窗口:為利相關業務之執行,豐原等四分局
        提供該分局及所轄公所承辦人員名單予企劃服務科製作請託區公
        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聯絡人員名冊如附表三,供各分局與公所作
        為執行本項業務聯絡參考。
  (二)提供空白書表、宣導資料執行方式
        1.沿用稅務補給站資料架:沿用縣市合併前於各區公所裝置之稅
          務補給站資料架,放置宣導資料及空白書表;已不堪使用者,
          由企劃服務科統一汰換。
        2.空白書表、宣導資料之補充
         (1)定期補充:由所轄分局每月定期派員補充。
         (2)機動式補充:於定期補充日前,如經公所通知相關書表、宣
            導資料已不敷使用,分局應派員即時補充。
        3.提供之空白書表、宣導資料項目
         (1)空白書表:以民眾常用申請書表為準,空白書表由總局各職
            掌單位印製或提供電子檔供分局運用,職掌單位詳本局一0
            0年一月十八日內網公告之「全功能服務櫃台供納稅義務人
            使用表單請購管理單位一覽表」。
         (2)宣導資料:財政部印製之各稅宣導手冊及本局自行印製各項
            便民服務宣導文宣。
  (三)提供代收件、輔導執行方式
        1.提供公所統一收件章:由企劃服務科統一製作,提供協助代收
          件區公所使用。
        2.區公所代收案件之取件
         (1)定期收件:由所轄分局定期每週派員收件一次。
         (2)機動性收件:具時效性案件,由所轄分局視需要即時派員收
            件。
        3.代收案件之收件日期認定標準:公所於民眾提出申請時,應立
          即收件,蓋當日收件戳章,分局人員於取件後,即交該分局收
          文人員按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處理。

四、區公所協助服務項目如附表二。

五、執行成果回報:每單月十日前,各分局應就前二個月執行情形,填寫
    請託區公所提供在地稅務服務執行成果表如附表四,送企劃服務科彙
    整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