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招募志願服務人員,
並達到確實協助稅務工作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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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募方式: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亦可透
過媒體公開招募或協洽各機關、學校、團體進行招募。但集體從事志
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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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對象:本局及其他公教退休人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
會計師、律師、記帳業者、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地方現有之服務組織
及團體暨大專、高中、職學生等身心健康熱心服務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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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方式:就品德禮貌較優、特殊專業能力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
公益且不計報酬之對象擇優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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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訓方式:
(一)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總局企劃服務科安排屬
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參加臺中市政府統一調訓之基礎訓練,訓練期
滿後發給結業證書。訓練課程計十二小時:
1.志願服務內涵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願服務人員就我,兩種課程二選
一,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強化志願服務人員稅務專業知能,依服務工作性質由
總局企劃服務科或分局施以講習訓練,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
稽徵機關形象,訓練完畢依訓練時數核發結業證書。
(三)其他訓練:安排或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加本局或相關機構、團不
定期舉辦之志願服務人員專業講習及終身學習研習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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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方式:
(一)對於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由總局企劃服願
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項及申準化作
業流程詳如本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項(附準化作業
流程圖(附圖一)。
(二)服務證由志願服務人員使用與保管,不得有轉借、冒用或不事;
倘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所屬分局應予以糾正其服務
紀錄不予採計。
(三)運用單位時,服務紀錄冊繼續使用,倘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人
員得申請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
(四)應確實登載志願服務人員基本資料、服務及訓練時數於本局內務
人員管理系統及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以維護志願基本
資料及服務紀錄之健全;另於當年度一月、七月,收回志錄冊,
確實登錄服務內容時數及訓練情形,總局企劃服務科得行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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