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
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規範之規定,設置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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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含重新設計及版本升級)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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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名,主任委員由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秘書室
主任、財產稅科科長、消費稅科科長、法務科科長、企劃服務科科長
、稅務管理科科長及資訊科科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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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秘書室文書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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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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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又必要時,秘書室文書股得依擬鑑定案件之性質,簽請相關科室、分
局指派二至四位承辦人員參加;如案件性質特殊,亦得遴聘相關領域
之學者專家或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參與咨詢及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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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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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鑑定相關作業,依照檔案鑑定作業流程辦理(附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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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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