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為簡化違章審理工作,提升效率,依「各級稽徵機 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三十點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下列違章漏稅案件,免提裁罰審議小組審議: (一)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裁罰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處罰標準明確者。 (二)行為罰,處罰標準明確者。 (三)財政部稽核組、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移辦之案件,屬第二款者。 (四)其他單位移辦之案件,漏稅額在二萬元以下,處罰標準明確者。 (五)其他經核准者。
三、本標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