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參加行政救濟言詞辯論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為圓滿完成行政救濟案件言詞辯論工作,特訂本要
    點。

二、答辯人員接獲言詞辯論通知,應即簽請指派參加人員及備妥委任狀。

三、訴願、行政訴訟案之言詞辯論,由書面答辯之原復查員參加。其案情
    特殊者,答辯人員得簽請原核定單位派員參加。

四、辯論人員因案情需要,請求提供資料或查明之事項,原核定單位或相
    關單位應即配合,不得延誤。

五、參加言詞辯論時,需攜帶委任狀、相關卷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
    於通知之時間前向行政法院庭務員報到。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