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為圓滿完成行政救濟案件言詞辯論工作,特訂本要 點。
二、答辯人員接獲言詞辯論通知,應即簽請指派參加人員及備妥委任狀。
三、訴願、行政訴訟案之言詞辯論,由書面答辯之原復查員參加。其案情 特殊者,答辯人員得簽請原核定單位派員參加。
四、辯論人員因案情需要,請求提供資料或查明之事項,原核定單位或相 關單位應即配合,不得延誤。
五、參加言詞辯論時,需攜帶委任狀、相關卷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 於通知之時間前向行政法院庭務員報到。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