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及核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務科辦理。

六、本小組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