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即時掌握高欠稅風險納稅
    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以確保稅捐債權,並使聲請假扣押作業處理一致
    ,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七章第四節。

三、作業單位
    各分局、稅務管理科、法務科

四、作業範圍為高風險案件,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但應排除已移送執
    行案件: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十筆以上且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者。
  (三)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檢調機關
        通報查核、輿情反映、社會關注涉嫌逃漏稅案件,且預估應補徵
        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四)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停(歇)業、變更負責人或
        另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且預估應補徵稅額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五)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就其財產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
        、交付他人或異常提領等,有隱匿、移轉財產之跡象者。
  (六)其他依個別案件情形,有實施假扣押之必要者。

五、作業方式
  (一)審查階段
        1.確實審認高風險案件之課稅事實:各稅業務股於審查或補徵階
          段,應注意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
          十條規定之法律責任,審慎確認高風險案件之課稅事實。
        2.立即通報高風險案件:各稅業務股通報高風險案件時,應逐案
          填具「可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甲表」(如附表 1-1)及「可
          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乙表」(如附表 1-2)後,連同納稅義
          務人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案關
          繳款書合法送達證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併案陳核奉准確有聲請假
          扣押之必要者,應掌握時效,迅即檢卷通報所轄稅捐保全承辦
          股運用。
        3.向法院釋明聲請實施假扣押之原因事實: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
            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判決在案
            。
         (2)課稅事實發生時前二年內,納稅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皆設定高
            額扺押權,取償困難。
         (3)課稅事實發生後,納稅義務人財產明顯減少。
         (4)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得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5)其他隱匿或移轉財產之具體情事。
  (二)徵收階段
        1.為免保全過當,聲請執行假扣押程序前,辦理假扣押財產標的
          之數額,應扣除已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禁
          止處分之財產數額。
        2.確認假扣押財產標的存在:稅捐保全承辦股接獲業務股通報,
          應逐案檢視財產狀況,確認財產存在與否後,連同業務股通報
          相關佐證資料併案陳核遞狀聲請假扣押簽,並於奉核後,迅即
          依第六點假扣押作業程序辦理。
        3.專案列管及成果回報:稅捐保全承辦股就業務股通報資料,應
          登錄「可供假扣押財產通報管制簿」(如附表 2),併同「可
          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含甲、乙表)專案列管,並應依個案
          執行進度,即時於管制簿登載處理情形備查。

六、假扣押作業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時點
        各稅欠繳應納稅捐案件(含罰鍰)已合法送達且繳納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
  (二)作業流程
        1.遞狀聲請假扣押
         (1)填具「行政訴訟聲請假扣押狀」(免供擔保)(如範例 1)
            (狀內請求裁定准許假扣押金額計算至聲請日止),檢齊有
            關稅額繳款書送達回執影本及釋明假扣押事實及理由等證明
            文件聲請假扣押,向法院具狀聲請及繳納裁判費。
         (2)聲請假扣押管轄法院
            甲、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遞狀聲請。
            乙、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具狀聲請時,倘稅額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上案件向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稅額未逾新臺
                幣四十萬元案件則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遞狀聲請。
        2.假扣押裁定之強制執行
         (1)聲請假扣押執行
            於取得法院准許對納稅義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之裁定後,應立
            即通報移送執行承辦股,以人工填具「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並檢附法院裁定書、義務人財產目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向管轄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執行。
         (2)陳報執行情形
            於聲請執行假扣押後,應填具「行政訴訟陳報狀」(如範例
            2 )向原聲請裁定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陳
            報假扣押執行情形。
         (3)資料通報
            對於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已執行假扣押案件,如尚在復查中者
            ,應通報法務科優先審理。
         (4)假扣押裁定廢棄之處理
            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法院假扣押裁定後,提出抗告,如假
                扣押裁定遭廢棄,稅捐稽徵機關得再為抗告,但法院以
                抗告無理由駁回者,不得再抗告。
            乙、嗣另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跡象之新事證,稅捐稽徵機關仍得釋明理由再次聲請裁
                定。
         (5)資料維護
            實施假扣押案件,應於接獲假扣押裁定及行政執行分署假扣
            押執行完成日時,應將假扣押聲請、裁定及執行之日期及文
            號登錄「聲請假扣押案件清冊」(如附表 3)列管備查。

七、撤銷假扣押作業
  (一)要件:辦理假扣押時,所列欠稅或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查
        明納稅義務人確無欠繳其他稅捐或罰鍰者,應予撤銷假扣押。
        1.已繳清稅款。
        2.已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
        3.欠稅經更正註銷。
        4.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5.其他假扣押原因消滅。
  (二)作業流程
        1.稅捐保全承辦股應追蹤查核是否符合撤銷假扣押原因,符合者
          ,應填具「聲請撤銷假扣押狀」(如範例 3)向原聲請假扣押
          法院撤銷假扣押。
        2.稅捐保全承辦股於取得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後,應立即通報移
          送執行承辦股,向管轄行政執行分署撤銷假扣押執行,並於撤
          銷假扣押執行完成日時,通報稅捐保全承辦股登錄註記於「聲
          請假扣押案件清冊」備查。

八、成果通報
    稅捐保全承辦股應按季於二、五、八、十一月五日前填註「辦理(撤
    銷)聲請假扣押案件成果統計表」(如附表 4)併同「聲請假扣押案
    件清冊」通報稅務管理科留存備查。